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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財政投融資制度之研究-改革與啟示 / A Study on the Fiscal Investment and Loan Program in Japan : Reform and Enlightenment

劉怡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般而言,政府之資金來源,除稅收或一般預算發行國債籌措資金之外,尚有郵政儲金與年金等依國家制度與信用而收存的公共資金可供運用。長期以來,日本政府針對該等公共資金即採行兼具國家預算與調整性財政機能之「財政投融資」制度以為運用。近年來,我國政府為活化民間資金效能,亦有意引導民間超額儲蓄投入重大公共建設,因此開啟本研究之動機。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 一、探討日本財政投融資制度整體運作架構及資金來源為何? 二、探討日本財政投融資制度改革原因及改革前後之差異為何? 三、探討日本財政投融資制度對我國公共資金運用之啟示為何? 因經濟長期衰退,日本財投制度積弊日深面臨改革,其主要問題在於:一、規模過度擴張而造成效率低落;二、過度考慮存款人的利益,使財投資金成本過高;三、補貼構成的不透明性,隱瞞了納稅人未來的真實負擔。是以,2001年日本財政投融資制度進行了重要改革。 改革之兩大重點在於:一、不再要求強制性存款,而是由財投機構自行於金融市場上發行財投機構債,不足時則藉由國債中之財投債補足;二、建立政策成本分析制度,詳細評估其成本。 藉由分析明治時期以來日本財政投融資運作機制及近年來之改革經驗,本研究獲致之結論與建議如後: 一、認清財政投融資之自償性本質 財政投融資係以經濟政策及社會政策為主要目的,經由政府提供有償資金,為「達成特定目的」所使用的「財政手段」,故應確保財投資金償還的可能性,確實以具自償能力者為投融資對象。我國政府為活化民間資金效能,未來有意推動公股銀行引導民間超額儲蓄投入重大公共建設,此種政策金融措施當有其特殊需求及目的,可說具有相當的財政彈性亦為重要的財政政策工具,惟政策金融之資金來源係為公共資金,因此應該慎選償還可能性高的計畫型融資,並以此種體系作為基礎。 二、遵守政府財政紀律 政府運用財政投融資資金作為融資來源,卻無視其償還可能性時,實際上已將(無償性)政府債務隱藏於(有償性)財政投融資制度之中,表面上政府係將當前財政負擔暫時轉由財政投融資資金支應,但因最終其損失將由納稅人買單,未來政府仍須編列預算償還。類此作法,不但忽略了財政投融資制度的自償性原則,同時也可能規避了政府舉債之限制(因實際上係無償性公共債務),危及政府財政紀律。 三、資訊應公開透明 政府未來如以計畫型融資辦理重大公共建設,應明確投融資之對象及範圍,靈活運用政策成本分析方法,嚴格審查各財投計畫之自償性,以抑制財政投融資資金規模的成長。政策成本分析方法並應不斷檢討改進,分析結果除作為評估財投計畫績效,以及督促各財投機構改善營運及財務之依據外,亦須充分揭露未來國民負擔之訊息,同時掌握國家辦理財投計畫所投入的政策成本,並確保國家財政的健全性。 四、重視政策配套措施 就社會政策因素濃厚的財政投融資而言,如何在政府各部門、民間金融與補助金支出(包含負所得稅)之間進行溝通協調,擬定政策配套措施,以推行符合時代需求的社會政策更具重要性。財政投融資僅係政策工具之一,重點在於政府如何有效運用其資源,藉由各類政策工具組合運用以達政策目的,才是財政投融資制度未來發展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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