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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不動產處分爭議問題之研究-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為中心

陳桂春, Ellen, C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係研究共有不動產處分之爭議問題,並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為主軸。共有物於民法之規範下,需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方得管理或處分,致不利於共有物之利用或融通,迨民國六十四年,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不動產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得以多數決為之,企圖尋求共有不動產處分問題之解決。自其立法過程觀之,其具有強烈之公益目的。然而,由於立法過程係由委員主導立法,過程倉促,致立法後各種疏失及共有人間糾紛不斷發生,是為立法當時始料未及。 本文爰先就共有制度於民法規範下之問題論述起,以分析本法條之立法過程及理由。其次,就本法條第一項處分範圍及承受對象、共有不動產處分程序、第四項優先購買權,以至於第五項公同共有準用等實質或程序面諸多爭議問題,分析探討其爭點。詳言之,本文先論述本法條第一項法文所稱處分、變更之意涵,以分析抵押權設定、共有物分割等處分行為,以及共有土地出租、共有型態變更有無本法條多數決之適用;而後並就第一項處分之承受對象問題,分析是否得以共有人為承受人。另因實務上關於本法條第四項所定之優先購買權爭議不斷,本文接續探討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承買人為地上權人時,他共有人是否仍應享有優先購買權;合併出賣(含拍賣)數不動產,他共有人能否選擇其中一部優先購買及其依據為何;共有不動產出賣時他共有人是否具優先購買權;以及可否將他共有人之優先權擴張適用及於出賣以外之法律行為。又因共有不動產之處分程序,本法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有通知或公告以及對價給付或補償並代為申請登記等二項程序,本文針對相關實務作法之適法性如何,能否達成保護他共有人權益之立法目的,以及改進方法為何等,加以探究。此外,本法條第五項規定公同共有亦有本法條之準用,則第一項規定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方式,於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之混合型共有不動產應如何準用以及第四項優先購買權規定於公同共有應如何準用,亦即於公同共有物出賣時他公同共有人是否有權優先購買等,亦為本文探討之範圍。 最後,本文總結前述各個問題分析之內容,以其為基礎,申論共有不動產處分規範應有之修正方向並研提本法條條文內容之修正以及執行要點內容之修正,作為本篇論文之結論,希在達成本法條促進土地利用立法目的之同時,謀求一妥適之共有不動產處分程序,以兼及他共有人權益之保護,並期減少未來共有不動產處分之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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