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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縣政府實施分層負責建立科員(承辦人)責任制之研究王文現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分層負責」多年來始終是政府最關心的問題之一,行政院蔣院長於本(六十六)年三月一日,在立法院答覆立法委員趙惠謨質詢時表示:「國家設官分職分層負責,可以加強主管機關之責任,可以使各機關事權分明,而最大益處在於能在分層負責之過程中,每一公務人員各有其工作崗位,各負其應盡責任。目前雖尚未能完全做到這一點,今後定將以科學方法,授權各層級,發揮各層級之工作能力,如此分工負責,政事才能更為精進。」
台灣省政府為了推行政治革新,近年來正著手於革新行政和促進便民服務,以便向建立「大有為的政府」之途徑中邁進。民國六十四年七月,省府又訂頒「台灣省政府所屬各級機關貫徹分層負責建立科員(承辦人)責任制實施要點」一種,通令所屬各級行政機關自同年九月一日正式實施。兩年以來,省府一直將它列為省政重要施政之一,年度且列入管制考核,以掌握實施進度及績效,而各方對此新措施,亦均寄予厚望。
筆者不敏,但本著研究發展創新及行政與學術相結合的精神,希望對此制度之實施情形,加以深入瞭解,惟以感到省府所屬機構眾多,分布又廣,恐不易深入研究,因此,以台北縣政府對本案實施情形作專題研究。
本文共五章,十一節,約十一萬言,附圖三十餘表,玆將各章要旨扼要說明如下:
第一章:「緒論」,介紹本文研究動機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理論基礎與法令分析」,介紹分層負責建立科員(承辦人)責任制的理論及法令依據。
第三章:「台北縣政府所屬公務人員對此制度的認識與看法」,以問卷調查結果所得意見,介紹台北縣政府所屬公務人員對(一)法規瞭解程度,(二)授權態度,(三)制度的評價。
第四章:「實施成果」,以台北縣政府所屬公務人員的問卷結果及縣政府所提供之統計圖表及個案來說明對此措施的實施成果。
第五章:「檢討意見與改進建議」,就此制度的實施情形作檢討,並提出綜合性的建議意見。
筆者雖為在職人員研究生,但並非服務於台北縣政府或省屬機關,因此,當決定撰寫此題目時,頗多同學與同事譏為捨近求遠(因筆者服務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對有關人事行政之問題,可能較易涉獵),但筆者認為此題目確有研究價值,因而乃擇善固執,堅持至底。且其時幸蒙華師力進亦認為值得研究,不斷諄諄指導,耳提面命,關心鼓勵。台北縣政府人事室黃主任妙材及業務承辦股邱股長水生等人之多方提供資料,更且費心安排赴所屬單位與鄉鎮市公所調查訪問之機會,每憶及此,更感衷心銘謝。又台灣省政府業務承辦專員楊維新先生、嘉義縣政府業務承辦股長張智雄先生、基隆市政府業務承辦股長柯聰明先生等人事工作先進之口頭討論及交換意見。及就讀於東吳大學經濟系李長風同學與淡江學院歷史系張多馬同學,於署期來本局工讀時,協助整理調查問卷,均對本研究之順利進行,提供最有價值及適時的幫助,謹此併致最誠摯之謝意。
惟筆者才疏學淺,加以該措施現正實施之中,有些資料無法及時獲得,且時間倉卒,雖於撰寫期間力求謹慎,但闕漏舛錯,仍在所難免,尚祈諸位、師長嚴予教正,藉匡不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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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實施援權及分層負責之研究-總管理處個案研究許馬貴, Xu, Ma-G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目的在瞭解台灣電力公司總管理處各單位的主管及有關人員對於「授權及分
層負責」之意見,將做為公司及一般機關改進授權及分層負責之參考。其扼要說明
內容如下:第一章緒論包括研究動機、目的、研究途徑、架構、研究方法與過程,
授權及分層負責概念與意義。第二章授權理論之探討包括職權之根源有法定說、容
受說、職能說、能力說;實施授權理由,如屬員發展,激勵自我發展,組織擴大;
授權障礙有權責劃分不明確、法規手續繁瑣、主管、部屬心得障礙;授權順序有決
定授權的工作,選擇適當人選,要合適的人開始準備,計劃授權後管制工作。第三
章授權在組織管理中扮鑋角色包括組織環境如文化傳統、工作環境,組織結構如控
制褔度、組織層級,組織技術、心理、管理與授權之關係。第四章台電公司實施授
權現況,其中包括實例說明。第五章總管理處授權個案研究分析。第六章結論發現
台電公司授權制度尚稱健全,並建議授權至最基層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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