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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譽權民事法律責任─從釋字第509號解釋合理查證義務、真實惡意原則適用最高法院民事裁判分析 / Civil defamation of tort liability in Taiwan-The application of judgment between Interpretation of NO.509 and the American Actual Malice Rule陳宗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討論民事侵害名譽權之法律責任,從釋字第509號解釋之合理查證義務與美國法上的真實惡意原則進行分析與比較,本文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就現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509號解釋、第656號解釋、第689號解釋進行介紹並且分析之,而最主要著重於釋字第509號解釋蘇俊雄大法官與吳庚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其見解接近於美國法上真實惡意原則和觀念自由市場之理論。
第三章就美國法「真實惡意」原則的意義及其適用範圍進行探討,並從1964年蘇利文案以下美國法各個誹謗案例進行分析與討論並且類型化表格,並且討論原告是否為公眾人物與系爭言論是否攸關於公共利益進行分析。第四章討論民事侵害名譽權之成立要件、阻卻違法性事由以及有責性事由,本文就民事侵害名譽權之各個要件進行討論,其中最主要討論是刑事阻卻違法事由,可否類推適用於民事阻卻違法事由?另外探討如何區分系爭言論係屬事實陳述抑或是意見表達?
第五章就「真實惡意」原則和釋字第509號解釋「合理查證義務」適用於民事名譽權侵權行為進行分析,兩者之差異為何?通說認為最主要差別在於我國未如同美國法真實惡意原則一般,區分原告身分是否為公眾人物和系爭言論之不實性須由何方當事人舉證證明之,並且就現行我國、日本、美國對於民事侵害名譽權之新趨勢做出介紹,我國部分是案例分析數字統計表,美國部分是最新的史奈德案,並且本文會就史奈德案後,美國法對於真實惡意原則的發展及其省思,以及本文對於史奈德案的看法,都會在本章探討。
第六章是民事侵害名譽權之救濟手段,本文分別就民事實體法之事前防止損害手段(民法第1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之事前防止損害手段(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32條、第538條)、事後填補損害手段、英美法上對於民事侵害名譽權所生損害賠償之種類進行討論,而本文在慰撫金部分建議引進日本的民事名譽權慰撫金算定之標準作為我國法院審酌民事侵害名譽權慰撫金之依據,而最主要理由是因為參考因素一致和最高損害賠償金額相近。
第七章是結論,如同布瑞南大法官所說的,國旗獨特地象徵著思想的自由、平等和寬容的想法等思想,而在歷史上這些係美國人始終熱情地捍衛這些價值並且為其辯論。國旗體現了我們國家為這些理想付出的精神。因此國旗所傳播的訊息並未強化我們意見上的歧異,除非是將意見上的歧異解釋為對於相同理想的不同詮釋。國旗的象徵意義並不對特定的政策進行判斷,當這些政策係受到國旗所象徵之自由和平等精神所啟發時,他們應當受到尊重。對世界而言,國旗是我們將繼續努力為這些理想奮鬥的承諾。對我們來說,國旗是同時在提醒我們不應停止為自由和平等持續的努力,而且我們應有對於公民寬容和尊重的義務,這些公民當然包括與我們意見相歧異者,即使那些想法是令人不愉快或感覺受到侮辱的。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對於公眾人物和公共利益之相關系爭言論,要給予最大的尊重與包容,所以對於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利益權衡,從以前到現在與未來,如同一盤未下完的棋而繼續走著,在可預見的未來仍然是個難解的習題,本文試圖找出其平衡點,同時能夠兼顧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保障,使民主社會散發出蓬勃的氣息,帶領著我們邁向更光明燦爛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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