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合理調整義務於我國之實踐-兼以美國、歐盟與歐洲人權公約作為借鏡 / Realizing the Duty of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of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Comparison with the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European Union’s Directive and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張晁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於2006年12月13日經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2007年3月30日開放各國簽署及批准,期許促進、保護及確保實現身心障礙者人權和基本自由充分、平等享有,並促進對身障者固有尊嚴的尊重。我國長久以來於身心障礙者相關法制僅著重於禁止歧視,缺乏使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的努力,亦未以人權概念理解憲法增修條文所定協助身心障礙者自立發展的憲法委託,於2014年立法院通過並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後,各界普遍期待藉此公約得實質上促進我國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白地以無障礙及合理調整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的重要原則,縱使無障礙的落實在我國仍有困難,不過對我國學理而言並不陌生,反觀合理調整不但未見於我國法律體系,亦於學理上罕有討論。本文旨在探討合理調整概念為何並釐清其審查模式,先行回溯合理調整過往落實於美國、歐洲人權公約及歐盟就業平等指令的經驗,再行探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揭示的合理調整義務內涵,嘗試藉此規整合理調整的審查模式。最後,本文將嘗試提出在我國脈絡下應如何自立法及解釋等不同途徑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的初步建議。
|
Page generated in 0.0223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