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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較法觀點論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商標間接侵權責任 / The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Liability of Secondary Infringement under Trademark:A comparative Study of Taiwan, USA and Europe何皓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網路發展衝擊了現在的商標保護機制。有鑑於網路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智慧財產權的侵害態樣也不再單純,隨著科技發展逐漸改變,現有的法規已不足以應付現在的科技時代。現在許多人相比於一般逛商圈、電視購物的方式,越來越多人使用網購的方式購買商品,但是當賣家透過網路服務平台販售偽商品而侵害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時,除了直接侵害商標的賣家,做為中間媒介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亦應擔負責任?
目前由於侵害者眾多、追查困難及訴訟經濟的考量,商標權人通常都會選擇中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作為訴追對象,雖然由於各國環境差異,導致在保護消費者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交易或是商標權人的利益上,有所不同:若是太過保護消費者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雖然能夠保護交易安全,但相對犧牲了商標權人的權利,但若是太過加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又會破壞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經營模式,因此,法院必須權衡兩方利益,發展對商標間接侵權一套相關的判斷機制。
台灣目前雖然對於商標權間接侵權的案例仍十分缺乏,但隨著目前消費者的消費型態來看,此種商標侵權態樣亦將隨之成長,而為了因應將來狀況,建立相關的法規範是急迫的事。目前台灣針對著作權及專利權雖然都有間接侵害的相關判決討論,但針對商標間接侵權卻仍未有相關法規規範,在5月商標法的修正案中,也未試圖加入相關討論。本文試圖分析國外商標間接侵權的發展,並參考台灣對於網路服務平台提供者的責任避風港限制,分析台灣環境該如何得移植國外商標間接侵權的相關標準,並建立一套我國的商標間接侵權的判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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