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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德法制論我國緊急體制的現代化─以權力制衡觀點為核心鍾瑞楷, Chung, Jung-k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緊急體制雖能將國家救亡圖存,然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緊急體制實踐上最大的弊端即在於常態化的危機與過度侵害人民權利、破壞國家憲政建制等濫權甚而有造成獨裁化之虞,因此所謂現代化的緊急體制也應朝減少是類弊端的方向努力,然欲完善緊急體制所要面對的兩大難題正是:分權的集中但避免獨裁濫權,人權的保障但確保效率安全,而權力制衡不僅可以避免過分集權造成獨裁,亦可避免獨裁後的侵犯人權,故應著重討論立法與司法兩權如何去監督、制衡實際握有國家緊急權的行政權,以達成緊急體制的現代化。順此前提而下,考量緊急體制乃係為應對危機所應運而生機制,因此在規劃上有著非常強烈現實性的需要,故往往須隨現實的需要與危機的轉變而呈動態調整,而調整的標準除審度時勢外,也須借鏡先前制度設計的缺陷以為改進,從而本文之論述將著重比較與我國關係密切的美國、德國緊急體制,並從歷史上緊急體制之演變及失敗經驗(包含我國、美國、德國),來檢討緊急體制設計、運作之缺陷,以供未來在進行緊急體制現代化革新時的參考標準。
就實際面來看,由於我國對緊急命令的制衡已從事前控制轉向事後控制,從實體控制〈以法律控制內容〉轉向程序控制,如此轉變雖增強了行政(總統)的應變效率及權限(讓總統對緊急命令的發布及內容有著幾不受限的裁量權),然相對地卻也削弱了立法的監督功能,明顯不利於權力制衡而增加行政(總統)濫權與緊急體制常態化之危險性,故本文以為當從強化國會的監督制衡機能著手以改進現行我國緊急體制的弊端,然未免過分制約行政應變救急之彈性,可分別於緊急狀態「事的類型」或「時的延續」上採取控制性層昇方式,當緊急狀態愈嚴重、緊急措施愈可能濫用或發生常態化的危機時,就與國家緊急權行使愈周密的立法控制,一言以蔽之此即寓比例原則之精緻化於其內。另外針對司法對國家緊急權行使的控制而言,由於司法的特徵在其發動的被動性與手續的謹慎性,故縱然有必要須維持司法緊急時期法治國保證人的地位,然因緊急措施採取往往具有相當之急迫性、政策性與不可預測性,故司法審查宜採低密度的審查或寬鬆的合理審查較為妥適。不過若是緊急措施的採行已入侵至司法固有領域時,為維持權力分立及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職司違憲審查的大法官對此類型緊急措施仍應以嚴格的審查標準加以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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