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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國內基金治理監督機制之研究

陳麗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共同基金因具匯集投資大眾資金,委由專業投資機構管理的特色,目前已成為世界各國投資大眾的重要理財工具。由於共同基金係交由專業投資機構管理,共同基金的投資人無從參與基金的日常運作,故共同基金的管理具有公益性,且因基金規模相當龐大,亦與金融秩序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因此,對於共同基金的管理,主管機關除給予嚴格的行政監督外,亦藉由基金治理制度的建立,使基金受到最佳管理,及投資人權益受到良好的保護,以使基金之發展長久運行,並成為投資大眾所樂於接受與運用之主要投資工具。 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給予基金治理之定義,係為尋求確保基金是以基金投資人的利益,所組織及運作的架構。基金治理之首要原則,為獨立監督(independent review and oversight)基金管理機構之忠實義務,包括大部分的利益衝突防範,而發展獨立監督功能,即應委由獨立機構(independent entity or entities)負責監督基金管理機構及基金的活動。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基金治理制度,係以基金保管機構為獨立監督機構,規範基金保管機構應獨立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即基金管理機構),監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基金應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及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此基金治理制度與共同基金型態主要以契約型基金為主之其他國家一致,且符合IOSCO所結論之基金治理核心原則。 然因現行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係以基金銷售功能為導向來選取基金保管機構,導致投信公司為所管理基金選任基金保管機構呈現非單一且極為分散現象;另各基金保管機構不論其所保管基金檔數多寡,亦呈現含括多家投信公司所經理基金之分散情形。由於每家投信公司管理基金所使用之資訊系統並不相同,各基金保管機構如要建置系統以執行其監督職責,不僅系統建置之成本相當高,實際執行上實有其困難度。因此,現行基金保管機構執行監督功能尚未能自行建置管控系統,仍需由投信公司提供必要資料,供基金保管機構執行其監督職責。 為研究改善國內基金保管機構監督功能不彰之方案,本研究爰以美國(開放式基金之發源國及基金規模最大之國家)、英國(投資基金的發源國)、盧森堡(歐盟主要基金註冊國)及採混合型治理架構之加拿大、澳洲等國之基金治理制度進行研究,以作為探討強化我國共同基金治理監督架構之參考。 本論文研究結果認為,就改善基金治理之監督功能、運作成本及法規修訂之複雜度等方面來考量,參考澳洲混合型之基金治理架構,規範基金管理機構應設置一獨立之遵循委員會,負責監控基金管理機構遵行基金遵循計畫,以達到確保基金管理機構之營運行為能符合法令的要求,將有助於強化國內基金治理之獨立監督功能,且亦有助於國內投信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提高法令遵循之執行強度。 本研究最後提出相關建議,主要包括獨立遵循委員會之設置、遵循委員會之職責及遵循委員會成員之義務、提供遵循委員會為執行監督功能之協助、訂定基金遵循計畫及定期由會計師對基金遵循計劃進行遵循查核等,以供未來主管機關未來進行改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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