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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報稅代理人制度建立之研究吳明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係就我國自民國四十九年起倡議之專業報稅代理人制度進行研究,專業報稅代理人制度具有協助國民履行稅法上之義務、維護國民在稅法上之權益、節省稅務稽徵人力與成本、協助政府推廣租稅教育,提高國民納稅意願等功能。為何我國推動報稅代理人制度建立近四十年,迄今未能完成立法,其間爭議為何?就商業會計人員與報稅代理人之間資格有無重疊?商業會計法與報稅代理人法(草案)之間如何銜接?就理論而言,是否應建立專責報稅代理人制度?就實務而言,應如何建立等,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研究的過程主要先以倡議以來相關各界所提出之各項意見進行分析及探討,並檢視目前已實施專業報稅代理人制度之國家,諸如,日本、韓國、美國等國之現行制度進行比較,並分別就資格取得、執行業務範圍、區域、禁止行為、職業登錄制度及懲戒方式等加以彙總分析。
再者,另就目前我國會計師法、報稅代理人法草案及代客記帳業者所涉及之法令規定及相關規則分別就資格取得方式、主管機關、執行業務區域及範圍、公會組織方式、禁止事項規定、懲戒內容及方式等進行研究。
本論文認為我國從開始推動稅務代理制度迄今,遭遇會計師界強烈反對設立專責報稅代理人制度,以致仍無法完成立法的主要因素,大致脫離不了以下幾個問題:資格或證照的取得方式是否一定須經考試?資格或證照取得後是否具有排他性?取得資格或證照後,可以提供那些服務?另從本論文之研究發現無論從經濟發展階段需要、社會垂直分工亦或是目前社會的現實需要等方面而言,專責報稅代理人與會計師此二種行業,原則上屬利益攸關但不必然衝突的行業,是屬於「同類業務」的「垂直分工」,如醫療業務方面有醫師與護士之分;法院事務方面有法官及檢察官與書記官的合作等。且依社會的現實需要與自由經濟供需原則而開創之代客記帳與報稅此行業已存在近四十年,惟有經過其專門職業證照制度的建立,將報稅代理人納入管理,才得加強及提高服務品質。
最後,本文分別就現有從業人員的穩定過渡及社會的調適、所得提供服務範圍之分類、建立過程之溝通協調等方面等提出建議如下:
一、 報稅代理人法草案第二條已明確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報稅代理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報稅代理人證書者,得充任報稅代理人」;其資格或證照的取得方式明確界定為專門職業,自應以考試方式取得其法定資格及證照,惟於建立新專門職業制度時應考量現有從業人員的穩定過渡及社會的調適,實應酌予增加檢覈考試之規定,使得原未經法律限制之工作權,於法律限制後,享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二、 於取得資格或證照後,究竟可以提供那些服務,應以資格本身的基礎加以分類;如以會計師名義取得資格者,除不得代理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案件外,得受納稅義務人之委託,代理依稅法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作為之行為。如以土地代書名義取得資格者,僅得代理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契稅此四種稅目,依稅法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作為之行為。
三、 最後,立法過程中,主管機關應就目前社會中各種反對的聲音加以研析與重視,找出各種可行的方案,並多與相關各界溝通,以消除疑慮與阻礙,以使我國稅務代理制度得以早日完成立法並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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