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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Jean Cohen之法律新典範論我國電視負面廣告內容之管制 / 無陳彥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廣電媒體的內容管制在各國都是具爭議的議題,對主管機關而言十分棘手。廣告內容在電視頻道上播放也屬於內容管制的一部分,商業性言論受憲法保障,雖然言論價值較低,不等同於一般政治性言論,但這不代表廣告不能激發創意、啟迪思想,而任意被否定其價值。
近年來線上遊戲興起,遊戲廣告內容往往訴求女性身體或是言語中帶有性暗示的雙關語作為吸引玩家目光,我國主管機關NCC卻時常因為對可能違反「公序良俗」的廣告處分與否,承受質疑的兩難。
本文認為,現今以實證法典範為主的法律架構,其「命令-控制」的模式缺乏與社會產生良好的互動,使適用法律的主管機關往往過於武斷,而使人民無所適從。在法律典範的移轉中,新的社會法典範強調法律不應直接由上至下的制定、適用;而是應更強調與社會的互動、讓社會意見參與、並促成良好自律,將可減少因為大眾價值判斷的歧異,造成國家主管機關每每遭致爭議。
社會法典範的大師Gunther Teubner教授融合了Selznick的回應型法律、Luhman的系統論和Habermas的溝通行動理論,建構他所謂的自生性法律體系(Reflexive Law)。而哥倫比亞大學教授Jean Cohen則是把社會法典範更往前推進的關鍵人物,其2002年的著作「Regulating Intimacy:A new legal paradigm」中改良了Teubner教授的理論,認為必須加強「自律的規制」(regulation of self-regulation)-人民在私領域的自律並非只是一味強調去規制化(deregulation),自律也必須要在國家法律的外部大框架下受到規範;此外,自律和國家法律必須產生一種良好的互動,所以Cohen教授以自生性法律為基礎,加入了Habermas的互生性(co-original)想法,認為國家法律和私領域自律之間是相互生成的,國家並非單純讓社會自律無限制發展,更要去健全讓社會自律發展的環境;相反的,社會自律的創設反過頭來也將充實國家法律的內涵;Cohen並且強調規範性原則在自生性法律體系的重要。
最後,本文以Cohen的理論檢視各國先進立法例,並對目前我國的制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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