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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型強制處分之有效控制-以遲延危險為中心任君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緊急型強制處分,即係指在受刑事訴訟之基本權干預採行法官保留原則的架構下,偵查機關在遲延危險、情況急迫時始得加以決定,即所謂存在急迫權限之相對法官保留。其以法官作為「原則權限」,但是承認偵查機關於特定條件下具有例外權限,考量者即在於偵查本身的突襲效果,因而對於法定要件等僅能於事後加以審查其合法性。
惟想當然爾,此種立法方式自始就極可能暗藏空洞化「法官保留」、「令狀原則」的危機,因偵查機關一旦享有自主的決定權,不受極為直接的約制,偵查機關往往因為角色的立場─其既為犯罪偵查者,而非職司審判者或仲裁者─對於強制處分審酌是否發動,往往面臨偵查角色效率性與策略性之思考,幾乎都會採取比較寬鬆的解釋,因此同時也必須考量制度性的退讓如何予以彌補。
本文第二章即針對緊急型強制處分之定義、目的以及控制之必要性予以說明;第三章則是介紹在我國立法上以及目前實務運作上之控制現狀,並點出實務運作問題之所在;第四章則是以德國法制以及實務運作之狀況作為比較基準,提供我國法上可茲對照之基礎;第五章提出本文認為針對緊急型強制處分有效控制的一己之見,分別依照各個層面逐一提出對案,希冀能夠確實落實強制處分法官保留的預設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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