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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適格論之再定位-以外國離婚之承認為例小林貴典, Kobayashi, Takanor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依台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在一定條件下應於內國承認其效力。惟因在世界各國,各國家機關相互間之權力分配模式及司法制度均有極大不同,故何種外國的國家機關始為「外國法院」或何種國家行為始為「判決」,均有待解釋。此等概念之解釋論,著重在探究選法方法與承認方法間如何劃定界線的標準。本文將此問題稱為承認適格論。就此,本文以外國離婚之承認為素材,參考日本、德國學說及實務見解,嘗試闡明其理論意義並提出應有之解釋論架構。
本文之主題有三:第一,闡述在既有牴觸法體系中選法方法與承認方法之相互關係,並釐清其中承認適格論所具有之理論意涵;第二,參考日本、德國學說及實務對此問題之解釋,驗證其可行性與妥當性;第三,從重視選法方法與承認方法間的相互關係之觀點,嘗試提出承認適格論之解釋論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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