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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乾隆時期刑科題本之研究—以調姦本婦未成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例為例

陳郁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傳統中國法制史的研究因侷限於資料的不足與匱乏,因此研究者往往得要如傅斯年氏所云:「上窮碧落下黃泉,動手動腳找材料。」但所能研究的主題與對象往往只能侷限在歷代的律文規定與二十五史的〈刑法志〉之中。但隨著近來考古的新發現、傳統中國官方文書檔案的整理與開放以及新型態的資料,如官員的判牘及文人的筆記小說等等。未來的研究者仍舊得要動手動腳找材料,但所擔憂的問題將不再是資料的匱乏,而是將得要擔憂浩如煙海的檔案史料將可能淹沒研究者本身。尤其是數量龐大的「內閣刑科題本」,更將徹底改變研究的型態。是故,在可預見的將來,法制史的研究勢必將進入另一種嶄新的型態,而如何使用〈內閣刑科題本〉這批新型態的檔案史料以進行研究,將是本文所要討論的重心所在。 對「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件」這類在「刑科題本」中履見不鮮的案件,筆者將以目前閱讀檔案所得之初步想法作為研究之起點,所欲討論之問題主要有三:一、〈威逼人致死律例〉條文規定在「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件」中的具體實踐;二、旌表制度在「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案件」中之意義與影響;三、埋葬銀與「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案件」之關係及其性質研究。 本文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至四章為本論,第五章為結論。第二至四章分別就本文所欲討論之問題討論之。第二章討論之內容主要在於,《大清律》的律本文在乾隆五年定案後,於乾隆年間並沒有再修改過,所變動纂修者僅為例本文的部分。因此,在此條件之下,筆者將著重討論之重點為《大清律例》中的〈威逼人致死〉之例文規定的演變。蓋「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件」在法律適用的部分,均是以〈威逼人致死〉之律例規定來加以處理。類型案件適用之律例條文之演變,以及類型案件之特點分析,將為本主題的討論重點。第三章所欲討論的內容則可從「調姦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件」得知,此類型的案件係婦女因受第三人言語調戲或拉姦不成後,因氣忿難耐而自盡者。在此類型的案件中,自盡身亡的婦女,有相當大的比例可以成為朝廷所旌表的烈婦。這種特殊的情況,在「刑科題本」中數量相當驚人。因此在此主題之下,筆者將就旌表對於婦女的影響,以及是否為對婦女的社會控制手段加以論述。第五章則對埋葬銀之性質作出討論,清代在《大清律例》中則改稱「燒埋銀」為「埋葬銀」。如在「戲殺誤殺過失殺傷人條例」規定:「瘋病殺人者,從犯人名下追取埋葬銀二兩四錢二分。」其名稱雖有不同,但其功能與元代之燒埋銀並無明顯差異。如前所述,「調姦本婦致本婦羞忿自盡類型案件」均是以「威逼人致死條例」例文之規定來解決,但在該例文規定中並未見有關在此類案件要給予「埋葬銀」之規定。關於埋葬銀之性質、數量的決定,以及埋葬銀的可能社會意義,將是筆者在本主題之下所欲討論的重點,希冀透過對埋葬銀制度的討論,讓埋葬銀制度的意義及其在傳統中國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能較為清楚。 經由對這些議題的討論,在第五章結論中提出筆者對未來法制史研究的期待。透過「刑科題本」來對傳統中國法制史進行研究,很巧合的發現,雖然傳統中國律例規定不再適用於現代的社會,但其精神仍或多或少的存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之中,在人們自覺或不自覺的意識中遊走著。透過對「刑科題本」的閱讀,對於了解深深影響過去與現在傳統中國的法律制度,能有更進一步的可能。 過去以來史學界的研究,已經證明傳統中國或許沒有如西方的民法規範體系,但是國家的審判系統中,尤其是縣的審判系統,也處理西方法律制度中屬於民法範疇的事務。未來,使用清代中央與地方司法審判檔案研究清朝的法律體制,可以讓研究者在觀難傳統中國的法律制度時,較能超越過去百年來的一些偏見,呈現中國傳統法制的原貌。透過「刑科題本」這份珍貴的司法審判資料,對於了解清代的法律社會有很大的助益,但由於「刑科題本」的數量太過龐大,因此以個別個人來研究「刑科題本」,往往只能見樹不能見林。是以希望在未來有更多的研究者能對「刑科題本」產生興趣,透過更多研究者的參與研究,讓「刑科題本」更被重視,甚至在未來有跨領域、跨學科的共同研究出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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