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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買賣之適用對象及無條件解除權之反省劉雅芸, Liou, Ya Y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於科技發展進步、資訊傳遞方式多樣化之現代生活,因遠距通訊工具問世,即使交易雙方當事人分處兩地亦能締結契約,為消費模式揭開全新一頁。鑑於此一新興交易中,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提供交易資訊為消費者獲知交易內容的主要方式,容易衍生企業經營者利用對於資訊的壟斷,誘導消費者與之締約,故於消費者保護法中設置「郵購買賣」特別規定予以規範。
惟關於現行郵購買賣定義及效果規範之適用仍存在多項爭議問題與不確定性,有關郵購買賣定義之現存問題,諸如「郵購買賣」用語妥適性如何、郵購買賣適用客體內涵爭論、應否以「未檢視商品」及「買賣契約」作為郵購買賣構成要件;於郵購買賣效果規範部分,對於資訊告知義務履行方式是否須以要式為限,尚無明確規制可供遵循,以及有關無條件解除權猶豫期間之起算方式、無條件解除權適用客體是否合宜等爭點,仍曖昧不明。
其中尤以交易客體多樣化所衍生問題最受矚目,新型態交易客體不同於過去傳統實體商品,軟體設計、數位化商品、新興服務等軟實力,已然成為台灣躍居世界舞台不可或缺要素,然尚欠周延之消費者保護法規可能扼殺此等新興交易客體發展空間,譬如對於本質上具有「無限複製」與「完整複製」特性之數位化商品行使無條件解除權者,縱該數位化商品附有反複製技術,仍無法完全排除該反複製技術遭受破解之可能;又如消費者針對通常於締約後即履行之服務主張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際,亦因服務所具無法回復原狀性質,將致消費者接受全部服務後卻不必支付價金之結果,實則前述事例於現行法規範下,企業經營者所負經營管理成本已然失控。
是以,揆諸郵購買賣所具特殊交易性質、交易客體複雜化等背景,與現行郵購買賣規範交錯致生問題引發筆者研究興趣,並以之成為本文撰寫起點,同時祈能藉由本文就郵購買賣構成要件與效果規範相關問題之發覺,及援引參照日本消費者保護法規內容,由法制面之檢討著手,釐清各項爭議原委,探尋法規範更為整備之修正可能性與方向,以彰消費安全保障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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