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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會計師簽證認知之探討--以政府委辦案件經費報告之簽證為例

郭美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府機關(構)向民間採購服務時,須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其中合約之計費方式,得採服務成本加工費法,當採這種計費方法時,提供服務的民間廠商就委辦案件之經費紀錄,在修正前之「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簡稱計費辦法)規定,應委託會計師簽證。此制度之目的,在藉助民間之人力達成政府人力之精簡,並藉會計師之獨立與專業,提升委辦案件之品質。此一制度是否能達成上述目的,關鍵之一,繫於實際執行者對於該規定之認知是否正確,當執行者超過一人時,還繫於其認知一致之程度。於是,委辦案件經費紀錄由會計師簽證這種制度的效果,即受與執行本制度有關之人士,包括政府機關、民間廠商相關人士與會計師對於計費辦法相關規定之認知是否相同所影響。 本研究探討委辦案件經費報告(即經費紀錄,實務上稱為「經費累計表」)經會計師簽證制度之認知時,發現實際執行本制度之有關人士,對於會計師簽證規定之認知,整體而言,尚不一致,實影響本制度之效果。對編製經費累計表依據之認知,以認為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費辦法」及「合約」三種規定編製者最多,就此議題之認知,有關人士尚無明顯差異。而對於會計師蒐集證據準則之認知,,卻無顯著之交集,整體意見雖以認為會計師係依據「會計法、審計法、合約及GAAS」蒐集證據者為多,惟僅佔14.6﹪,而會計師以認為依「合約及協議程序」者,佔最高之比例,與其他兩類人士認知並不相同。 對於會計師提供服務種類之認知,政府機關相關人士與民間廠商認為計費辦法所稱之會計師簽證服務種類為「財務報表之查核(審計)」,並出具一般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者為多,而會計師則認為係「法令或契約遵循之專案審查」或「協議程序之執行」,並出具相關類型報告者為多。查核報告使用者(政府機關相關部門與民間廠商)與查核報告提供者,彼此間對為會計師依計費辦法該提供之服務為何,並無共識,政府機關卻依會計師出具之查核報告作成決策,實不利於委辦案件之業務稽核品質。 對於會計師簽證應提供何種確信程度?民間廠商所能接受之容許錯誤率最低,約為1﹪,即要求的確信程度最高,認為依計價辦法所稱之會計師簽證,應提供99﹪以上之確信程度,政府機關相關人士可容許錯誤率約為5﹪,而會計師認為可容許10﹪或20﹪之錯誤率,較政府相關部門與民間廠商為高。而依據第四章第一節所述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書面說明,其要求會計師簽證係要「確認」廠商所提出之憑證及其內容之「正確性」及符合計價目的,故其確信程度應為「高度確信」水準,一般學理就高度確信水準可容許之錯誤率為1﹪以下。是以,查核者與使用查核報告者對於會計師所提供確信程度之期望很不一致,這種期望差距,會造成問題。 另外,現行實務被接受之查核報告意見段用語,依本研究結論,各類相關人士對其接受之程度分歧,無任一種查核報告用語為各類相關人士一致「欣然接受」。對於實務上被報告使用者所接受的查核報告意見用語,以「勉強接受」居多,更有表示「無法接受」者,其認知落差,實影響本制度之效果。 本研究對實務提出下列建議: 1.會計師公會或政府主計部門或審計部門,應加強會計師可提供服務種類及性質之對外說明,減少外界對會計師服務認知之落差,使得會計師專業得以充分發揮,而資訊需求者,如政府機關相關部門,更可藉助會計師之專業,作更佳之決策者。 2.會計師應正視一般人對簽證可容許錯誤率與會計師間之認知差距,由本研究獲知,相關人士對於會計師所提供簽證之確信程度,即可容許之錯誤率,有嚴重之期望落差,將造成實務問題,會計師應正視並尋求改善。 3.計費辦法有關委辦案件經費報告經會計師簽證之制度,實務上係持肯定態度,建議予以恢復並推廣,鼓勵各機關多採用本制度,以提升委辦案件之品質,但可由「強制」改為「鼓勵」,並賦予機關實務執行之彈性。 4.建議會計師簽證之種類,採「協議程序之執行」,以符合政府業務委外辦理之精神,政府業務雖由民間執行,但政府機關仍應負監督與管理之責。即委辦案件之經費報告雖經會計師簽證,但其是否符合政府機關要求,仍應由委辦之機關認定。 5.對於本制度實務執行,應訂定明確之規範,如經費累計表編製之依據及方式、會計師執行本制度應遵循之事項等,俾利各相關執行人士遵守,落實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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