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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擬議

謝季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 研究目的與內容 傳統直接行政命令式管制的污染防制機制,由於僵化與缺乏誘因,已捉使環保當局考慮實施結合經濟誘因與行政規範的可交易污染權制。可交易污染權制除了具有總量控制的特色外,尚可使整體防制污染成本極小,在諸多經濟誘因式的污染防制機制中已愈受矚目。在環保質量並重的目標下,若無法控制污染總量的增加,污染問題仍未解決,而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則為一項總量控制效果明確,值得考慮採行的機制。有關本論文各章主要安排與內容如下: 第一章緒論:包含研究動機、目的、限制,以及童節安排。 第二章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理論:介紹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的崛起、運作步驟與經濟分析。  第三章可交易污染權制與污染稅(費)制之差異比較:將可交易污染權制與污染稅(費)制作理論上之比較,並就二者間決策者的選擇作經濟分析。 第四章介紹美國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理論的落實經驗。 第五章我國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擬議:就美國實施經驗中遇到的困難,與未來我國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可能遇到的爭議,擇數項主題,試提出解決之道及建議。 第六章結論:摘要本論文的研究發現及研究建議。 二、 研究發現 (一)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優勢在我國環保人力、物力缺乏,與空氣污染防制缺乏總量管制的漏洞下,藉助市場價格機能,並獨具總量控制特質的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值得考慮採行。 (二)美國實施經驗的困境在美國已有可交易污染權理論的落實經驗,其最新的修法方向,強調降低交易障礙與強化監督,無非是為力促污染權交易市場完全競爭的達成,蓋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實施的成效,端在市場完全競爭的程度,故健全污染榷交易市場,為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之首務。 (三)儲存制度值得採行降低市場活絡性與惡化未來空氣品質,為反對儲存制度者主要之論點,事實上,由於儲存制度的存在,其實更能增進污染權市場的穩定,同時在假設未來防污技術,必較目前進步的假設成立下,輔以儲存制度可鼓勵廠商儘早購買防污設備,故對未來空氣品質惡化的疑慮應可降低。 (四)可交易污染權制與污染稅(費)制之選擇可交易污染權制與污染稅(費)制,由於不確定性內容的差異、運作機制之不同故其產生的效果亦異。面對複雜的空污問題與多重的環保目標,如何搭配組何各項防污機制,是為對決策者智慧的考驗。 三、 研究建議 (一)各項標準、法條之訂定與修法 未來我國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政府應依事業別、污染物類別,訂出總量控制標準及劃分總量控制區,並訂出污染權交易之規則、程序與跨區管制處理方式,由中央訂出各項標準較公正亦較具公信力,且應儘量減少對污染權交易設限,以促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發揮其市場機能;各縣市提出之空氣品質改善計劃,應要求加入總量控制的目標;另目前我國空污法第十五條已訂有排放總量許可之規定,在執行方法上,亦有〝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物總童及濃度許可管理要點〞,惟該要點第四條之規定係指同一廠周界內,與總量管制區仍有一段距離,尚待修法。 (二)完全競爭污染權交易市場之建立 污染權交易市場的競爭程度,將影響潛在成本節節省可實現的大小,故為維繫可交易污染權制度成敗之關鍵,為力使市場完全競爭的達成,茲有以下建議: 1 全面嚴格執行可交易污染權制度 要求現存所有污染源,均被納入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中,免納入之特例應盡量減少或取消,以符公平對待原則;同時逐年逐步提昇空氣品質標準,並嚴格執行可交易污染權制度,不容關說機會,違者處以重罰;並重新考量異區污染權交易之抵銷率大小,避免過度不當的縮小交易市場的範圍,上述各項措施,均是利用刺激對污染權的需求,來促進完全競爭市場之建立。 2加強廠商對可交易污染權市場之信任 表明政府實施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的決心,聲明可交易污染權制度為政府的長期政策;建立專業、公正之監督機構,以防杜少數大廠商或財團之寡占市場,方能落實可交易污染權制度市場機能之確實發揮,真正降低廠商的不確定感,所引起之污染權供給意願低落現象;並可避兔廠商過度囤積污染權,有礙完全競爭市場之運作。 3降低交易成本 各項審核交易之手續及過程,宜求簡便快速;政府訂定之各項交易規則,亦須明確,俾使廠商遵行;另外有計畫地宣導與教育,可降低執行的障礙;並協助廠商降低交易的資訊成本,有利政策實施之成效。 (三)污染權的始初分配 採取祖宗庇蔭制的始初分配,可透過基準期的選定、並加入調整值的考慮、同時減少對污染權的設限與定期換新污染權等搭配性措施,試圍將其可能造成的弊端極小化;同時亦避免了拍賣污染權,所可能帶來的寡占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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