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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規範保護目的在客觀歸責理論上的功用 / 重新檢討德國文獻上的實例

張姿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了要說明注意規範保護目的在客觀歸責理論上的功用,不是在判斷風險實現,而是在判斷製造風險,首先我們必須要知道什麼是客觀歸責理論,因此在第一章中便先簡介客觀歸責理論。因為每位學者在架構客觀歸責理論時,多多少少都有些出入,本文選擇以Roxin的體系為主,再輔以其他學者的論點以補充、說明。會選擇Roxin的體系,一方面因為將客觀歸責理論體系化的第一人是Roxin,再一方面,在台灣被最廣泛介紹的也是Roxin的體系 。 第二章中的第一大部分先探討注意規範保護目的的功能,及其在客觀歸責理論上應該歸屬的階層。確認了注意規範保護目的的功用是在認定行為所製造的風險,也就是屬於製造風險的階層後,接著便要討論注意規範保護目的與信賴原則間的關係。因為從第一章的學說介紹中,可以知道行為人可不可以主張信賴會受到注意規範保護目的影響,而在確認注意規範保護目的和信賴原則一樣,同屬於製造風險的階層後,在第二章中的第二大部分便企圖以注意規範保護目的來說明信賴原則的問題所在,強調信賴原則是個無用的規則。第三大部分討論的則是如何運用注意規範保護目的在假設合法行為的案例中。傳統上以關聯性理論處理假設合法行為,Roxin則提出風險昇高理論以茲解決。但本文認為不論關聯性理論或風險昇高理論都無法合理地說明行為人對結果的責任,倒是Krümpelmann和Ranft以注意規範保護目的來處理,本文認為才是正確的。為何以注意規範保護目的處理才是正確的,關聯性理論和風險昇高理論有什麼缺失,則是第二章中的第三大部分所要說明的。 第三章則回頭檢討第一章中所出現的一些案例。回頭檢討案例的原因,一方面是為了說明如何在個案中應用注意規範保護目的,另一方面是因為筆者在閱讀文獻時,發現學者們在將各個概念運用到各種案例時,針對不同的案例都還有更深入、細緻的說明。為了要更進一步地理解我們在第二章中所得到的結論—注意規範保護目的是製造風險的規則,不是風險實現的規則—是不是能夠更合理地解決問題,便需要與學者們所提出的解決方式作一比較與說明。 第四章則要探討注意規範保護目的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間的關係。因為我國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已經對過失作了定義:「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如此本文所探討的注意規範保護目的要如何與我國刑法配合,便是一個問題。因此在探討完注意規範保護目的與客觀歸責理論的關係之後,再以一章探討注意規範保護目的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間的關係。 在本章中並不會如同在第三章中大量檢討國內案例,因為如果要做本國案例的判決評釋,所涉及到的問題便不只是注意規範保護目的而已,客觀歸責理論所有的下位規則都會一併牽涉到。 此外,由於國內實務常以相當因果關係作為認定行為人責任的標準 ,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理論之間的關係為何,才是判決評釋的重點所在,而這個問題並不是單純探討客觀歸責理論的一個下位規則—注意規範保護目的—所能夠釐清的。 第五章則作一總結,並再以此結論檢討在緒論中提及的我國實務判決。針對這些判決,本文更嘗試提出更實際、可以量化的標準,作為認定行為人責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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