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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水質保護政策執行過程--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先期工程個案研究 / The study of River-prevention policy implementation in Taiwan洪葦倉, Hung,Wei 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感於地球環境危機日益惡化,臺灣河川污染日益嚴重,因此以水質保護
政策執行過程為題,希望能提供整治淡水河的具體政策建議,整合 Top-
down 和 Bottom-up的對立解釋俾對政策執行理論的發展有所助益。研究
結果獲致下列結論:一.執行網絡所包含的組織單位和解決政策問題的方
案,較多於執行結構。但是如果缺乏研究資源的配合,面對複雜龐大的公
共政策時,勢必因為研究資源的匱乏而無法掌握執行過程的相關單位和解
決方案,而成為執行研究的嚴重限制。二.淡水河系屬污染整治計畫屬於
保護管制性政策,涉及不同目標利益的團體或組織間之複雜互動。明確的
政策目標,使反對勢力有明確的攻擊對象,易於觸發或整合反對勢力。淡
水河整治計畫個案,不僅目標明確清楚,而且相關首長作下強烈政策宣示
,使得難於納入因應經社環境變遷而新增需要的目標。三.變動快速的環
境中,複雜政策的執行必須賦予執行者相當的裁量權,但是必須在目標一
致、利益相容的前提下,才能有助於執行過程的順利成功。否則,行政裁
量的空間越大,越容易給執行單位扭曲目標、推諉卸責的空間,使協調整
合更形困難,導致執行過程的延宕和失敗。四.淡水河系污染整治計畫能
否順利執行的關鍵,在於能否建立行政單位協調、管制的基本能力。透過
「能力建立」政策工具的運作,可以增進行政機關和個人的協調和管制能
力,但是唯有「系統變革」政策工具,才能根本解決相關執行單位間的目
標利益衝突、協調困難、缺乏執行意願等等問題。透過「系統變革」政策
工具的運用,創造或安排一個組織文化、利益和目標都能與淡水河整治合
意的新機關( sympathetic agency),如此才能具備基本的行政管制和
協調能力,命令管制和經濟誘因政策工具也才能有運作的基本環境。 經
由前述研究發現,本文提出下列建議:一.執行研究的建議1.更科學的
研究設計2.納入解釋論和批判論以分析資料3.研究資源需充份配合運
用二.淡水河整治的政策建議建議成立專責河川管理的單位,不論是區域
河川管理局,或是流域河川管理局,都比較可能有整體性的河川整治和水
資源保護政策設計,而且也較能有效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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