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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地價公告制度之研究--以平均地權為中心劉憶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地價制度在立法意旨上,偏重於土地政策,而這些土地政策的精神又深受孫中山先生遺教影響。以地價為核心的土地政策體系,發展出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分別執行土地政策,以達成「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的理想目標。地
價訂定過程是否妥適,將影響後續政策之執行。
申報地價,乃人民向政府陳報之土地價格,便於照價徵稅、照價收買。一般人民深知政府無力收買,不免低報,而期減輕賦稅負擔,此種地價常較時價低,政府為控制此種弊端,故於申報前,公布公告地價,以防低報或匿報。第一次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在確認私有土地現在私人所擁有之權益價值,或劃分私人主張私有地擁有之權利價值界限。已規定地價之地區辦理重新規定地價,目的在使地價稅之課稅基礎,隨著地價之變動,作適當的調整。重新規定地價時,是否仍有必要按申報地價,徵收地價稅,將進行深入研究。
土地權利移轉現值是有其真實價額的,台灣民間土地買賣,屬當事人雙方之契約行為,政府對於實際交易價格查證不易。公告土地現值制度取代自報地價或真實交易價格,由於無法反映市場價格,使漲價歸私,助長土地投機壟斷。公告土地現值制度肩負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與徵收補償之政策意義,二者無論性質與目的均不相同,公告土地現值制度多功能的設計,模糊公告土地現值制度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依據之原設計目的。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修正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公告土地現值制度,其政策功能,應重新界定,以貫徹平均地權漲價歸公之理想。
地價是否公平合理,攸關平均地權土地政策的成敗。為落實平均地權土地政
策,希冀透過上述的研究,提出建言,作為地價制度改進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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