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1
  • 1
  • Tagged with
  • 1
  • 1
  • 1
  • 1
  • 1
  • 1
  • 1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

海峽兩岸離婚效力之比較研究

郭盈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男女結婚後無不希望能「白首偕老」,離婚乃是不得已的惡害,基於夫妻平等、子女教養之確保,並減少離婚後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各國法制均就離婚之效果有詳盡的規範,離婚後身分上的效果,除了夫妻結束其婚姻關係外,最重要的是對於其子女監護權之行使及扶養義務的負擔;在財產上的效果則為贍養費的給付、夫妻財產及債務之處理。本文擬就海峽兩岸現行法中有關之規定作一比較,檢討其得失,以作為我為民法修正時參考之用,期以「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本論文約八萬字,計分六章,各章內容概要如下:   第一章:緒論。略述本文寫作之目的、動機及研究方法,並就研究範圍加以簡介。   第二章:離婚後子女監護人之決定。先就我國現行民法有關規定加以探討,如監護與親權之關係如何?監護權如何歸屬,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亦有不同之規定,法院酌定監護人之基準為何?得否酌定第三人為監護人?未任監護者應有之權利等加以闡述,再中就中共婚姻法上有關規定加以探討,然後作一概要性的比較,中共婚姻法之規定顯然較能保護子女權益。   第三章:離婚後子女扶養費之負擔。先就我國民法有關規定加以探討,離婚後應由誰負擔子女之扶養義務、負擔約定之效力及對子女扶養義務之範圍如何等予以闡述。再就中共婚姻法有關規定加以探討,說明離婚後由誰負擔子女撫養義務、負擔數額、給付方法、撫養費之變更等。然後兩岸之規定加以比較,闡明各規定之優劣,中共婚姻法之規定似較我國民法規定為明確。   第四章:離婚後之瞻養費。我國民法有瞻養費之規定,中共婚姻法則為經濟幫助之規定。先就民法有關規定加以探討,概述贍養費之意義、給與之要件、給付方式等再就中共婚姻法有關規定加以探討,就離婚後經濟幫助之意義、條件及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方法等予以概述,然後再比較兩岸規定之異同。中共婚姻法並未限制有責配偶之經濟幫助請求權,與我國民法之規定「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能向他方配偶請求贍養費」相較之下,顯較能提供窮困配偶生活上的協助。   第五章:離婚後夫妻財產及債務之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債務的清償兩岸均有明文規定。先就夫妻財產之分割方面說明闡述,我國民法夫妻財產之分割方式因其適用之財產制不同而異,然似均未能提供專事家務妻子應有的合理分配,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中共則規定簡略,無法解決夫妻財產分割之糾紛,然中共對於離婚後之住房問題有特別立法保護婦女及兒童,誠為一進步之立法。其次,在夫妻債務清償責任方面,兩岸之原則均為個人債務個人清償、共同債務共同清償;然對於配偶間補償請求權之內部關係,我國民法有明文規定,而中共婚姻法則付諸闕如。   第六章:結論。總結前述各章節,並提出對我國民法上有關規定之修正意見,深盼實質上男女平權之時代能早日來臨。

Page generated in 0.018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