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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離婚效力之比較研究郭盈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男女結婚後無不希望能「白首偕老」,離婚乃是不得已的惡害,基於夫妻平等、子女教養之確保,並減少離婚後所帶來的社會問題,各國法制均就離婚之效果有詳盡的規範,離婚後身分上的效果,除了夫妻結束其婚姻關係外,最重要的是對於其子女監護權之行使及扶養義務的負擔;在財產上的效果則為贍養費的給付、夫妻財產及債務之處理。本文擬就海峽兩岸現行法中有關之規定作一比較,檢討其得失,以作為我為民法修正時參考之用,期以「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本論文約八萬字,計分六章,各章內容概要如下:
第一章:緒論。略述本文寫作之目的、動機及研究方法,並就研究範圍加以簡介。
第二章:離婚後子女監護人之決定。先就我國現行民法有關規定加以探討,如監護與親權之關係如何?監護權如何歸屬,兩願離婚與判決離婚亦有不同之規定,法院酌定監護人之基準為何?得否酌定第三人為監護人?未任監護者應有之權利等加以闡述,再中就中共婚姻法上有關規定加以探討,然後作一概要性的比較,中共婚姻法之規定顯然較能保護子女權益。
第三章:離婚後子女扶養費之負擔。先就我國民法有關規定加以探討,離婚後應由誰負擔子女之扶養義務、負擔約定之效力及對子女扶養義務之範圍如何等予以闡述。再就中共婚姻法有關規定加以探討,說明離婚後由誰負擔子女撫養義務、負擔數額、給付方法、撫養費之變更等。然後兩岸之規定加以比較,闡明各規定之優劣,中共婚姻法之規定似較我國民法規定為明確。
第四章:離婚後之瞻養費。我國民法有瞻養費之規定,中共婚姻法則為經濟幫助之規定。先就民法有關規定加以探討,概述贍養費之意義、給與之要件、給付方式等再就中共婚姻法有關規定加以探討,就離婚後經濟幫助之意義、條件及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方法等予以概述,然後再比較兩岸規定之異同。中共婚姻法並未限制有責配偶之經濟幫助請求權,與我國民法之規定「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能向他方配偶請求贍養費」相較之下,顯較能提供窮困配偶生活上的協助。
第五章:離婚後夫妻財產及債務之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債務的清償兩岸均有明文規定。先就夫妻財產之分割方面說明闡述,我國民法夫妻財產之分割方式因其適用之財產制不同而異,然似均未能提供專事家務妻子應有的合理分配,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中共則規定簡略,無法解決夫妻財產分割之糾紛,然中共對於離婚後之住房問題有特別立法保護婦女及兒童,誠為一進步之立法。其次,在夫妻債務清償責任方面,兩岸之原則均為個人債務個人清償、共同債務共同清償;然對於配偶間補償請求權之內部關係,我國民法有明文規定,而中共婚姻法則付諸闕如。
第六章:結論。總結前述各章節,並提出對我國民法上有關規定之修正意見,深盼實質上男女平權之時代能早日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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