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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制裁手段之選擇—以刑法第231條為例 / The choice of national sanctions:a case study of article 231 of the criminal law柳國偉, Liou, Guo 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關於國家制裁手段之選擇,包含立法權與司法權對於國家制裁手段之選擇,而國家制裁手段類型之選擇(即刑事制裁手段與行政制裁手段之選擇),此為國家制裁手段外在選擇,而國家制裁手段之內在選擇為國家權力針對同一種類型之制裁手段之選擇,亦包含國家制裁手段之效力選擇,前者可以稱為內部界限,後者為外部界限。
關於章節安排,本文第二章首先從法益概念去釐清應罰性之概念界定,在第三章探討國家制裁手段選擇之因素,此部分本文分為「國家制裁手段之類型選擇標準」(即選擇行政制裁手段、刑事制裁手段)與「國家制裁手段之效力選擇標準」(即當國家已經選擇某種制裁手段後,該制裁手段之法律效果亦會產生選擇之問題)。前者部分,本文介紹行政制裁手段與刑事制裁手段於學說上的區分理論,再來探討我國實務見解如何在兩種制裁手段選擇,藉由實務運作模式整理與分析,提出一套可受檢驗的國家制裁手段選擇標準。本文認為國家制裁手段選擇之標準為「法益」以及「程序保障」之觀點作為國家制裁手段類型選擇之標準與國家制裁手段效力選擇標準之依據。在第四章部分,本文以在第三章所建立之國家制裁手段選擇標準,將我國現行刑法第231條為例作為檢驗。第五章為「結論」,將綜合前述各章,就「助娼行為」之國家制裁手段選擇的討論做一總結並提出立法建議,期能更了解該國家制裁手段選擇的意義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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