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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之立法變革 / The legislation reform of the civil servic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劉英美, Liu, Ying 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考績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的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揭櫫考績應公平公正執行之精神;考績是主管人員對於部屬效率的評算,以為評定工作之優劣,乃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參考指標,惟考績在各機關實務運作卻是人事管理制度中發揮作用力最弱的一環。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於99年4月函送立法院審議前,即引起法學界討論,其中最受各界關注及引發爭議者分別為:明定各考績等次之比例限制,考績列丙等人數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本研究經由考績理論、現行考績制度面臨挑戰,以及從憲法之服公職權保障、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等基本權理論與權力分立制度等方面,探究強制考列丙等規定之合憲性問題。此外,以日本作為研究對象,試著與我國的考績制度做比較分析,並舉出日本首都東京之實施情形,提供我國借鏡。最後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健全發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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