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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民用航空委員會體制研究

蘇次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美國民用航空委員會(civil Aeronoutics Board)是管制民航運輸業的政府機關,對於民用航空事業的發展,曾有至為卓越的貢獻。它是由五估委員所組成的委員制機關,亦即美國所特有的所謂獨立管制委員會之一。獨立管制委員會行使準立法與準司法的職權,無論其組織型態與地位,都異於一股行政機關,尤其司法性的行政程序更是具有特色。 美國航空行政是採多元的制度,所以民用航空委員會並不是管制民航運輸業的唯一的機關,這與我國由交通部設置一個民用航空局來掌理所有關於航空事業的事項,情形迥然不同。目前民用航空委員會所擔負的僅是經濟管制的任務而已,至於航空事業的安全管制職權,是分由屬於行政部門的隸屬運輸部的聯邦航空管理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及全國交通安全委員會 (National Transportaiton safety Board)來行使,並非本文所研究的對象,僅於適當章節中略予敘述其經緯以明瞭其與民用航空委員會的關係。航空事業的經濟管制是一項至為艱鉅的工作,因為所謂管制並不是消極的管束,最主要的是必須積極推廣、獎勵及發展民用航空事業,俾使航空運輸制度能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下符合美國的國內外商業,郵政業務及國防的需要。民用航空委員會是民航運輸業的領導者,保護者,同時也是公共利益的維護者。 本文共分七章除末章結論不分節外,共包括二十五節。首章緒論中先就獨立管制委員會的組織型態,性質及問題等加以研討,以便瞭解民用航空委員會所屬的此類管制機關的梗概。第二章是縱的觀察,研討民用航空委員會的演進及其與其他管制航空事業的機關之關係。第三章研究民用航空委員會的合議體組織。所謂合議體並不是指機關的整個體系,實際上是指機關首長非由一人獨任的情形而言,其內部仍需有分工的行政的行政單位。第四章是職權,研究所謂經濟管制的全貌。第五章司法性的程序是最為特別的部份,也是管制機關行使準司法職權的過程。第六章說明民用航空委員會所遭遇的問題,並於末章結論檢討制度的得失。 撰寫本文期間,荷蒙羅師孟浩教授懇切指導,獲益良多,畢生不忘,謹此表示謝意。惟個人學識淺薄,謬誤疏漏之外必多,恭祈 師長惠賜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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