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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臺灣婚姻、親子關係與戶籍制度 / Taiwan Japanese colonial era &its marriage、parenthood、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周淑玲, Chou,Shu 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以探討日治時期臺灣人民間的婚姻、親子關係及與戶籍制度之關聯性,並將時空背景延伸至臺灣光復後,與甫施行於臺灣之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間所產生的新舊法體系適用的問題。並以現今法院處理日治時期台灣人民間所生之婚姻、親子關係為案例,作為分析並歸納出法院於處理類似案件時所適用之準據法為何?臺灣自1895年甲午戰爭後便成為日本統治領域之一部份,法律上主權自然移歸於日本之管轄範圍,理當成為日本法律所適用之地域。惟在統治初期因有感於對於臺灣本島事物未能有全盤之了解,因此在法律適用上仍依臺灣舊慣;而隨著開始一連串對於臺灣舊慣調查活動的進行與蒐集相關研究報告等,便一步步將日本本國法律適用於全臺,惟對於臺灣本島人民間的親屬及繼承事項仍依舊慣。即使在後期內地延長方針之政策下,仍未將日本民法親屬編適用於臺灣人民。只能藉由總督府法院以判決方式或以日本民法為條理,將臺灣人民之舊慣改造成為符合日本明治民法精神之家族制度。
尤其隨著戶口制度的建立而將日本家制中「戶主權」概念引進臺灣本島,其不僅取代了中國傳統家族制度中的家長權與尊長權,更顯現出日本殖民政府欲藉著戶口制度之展開在臺灣建構出與日本本國相同的家族制度之企圖。但其卻忽略了臺灣的家族關係與戶口制度並無關聯,因此在未能適用日本民法及戶籍法之規範,且又未針對臺灣人民間訂立一有效民事法源使得家族法制化之情形下,光憑戶口規則之規範難以與臺灣家族制度相互連結。最後則是出現戶口登記事項與家族法律關係無涉,是否發生身分上效力仍得依實際情形判斷之矛盾局面,則該判斷之方式已從最初之臺灣人民舊慣改變成為經總督府法院判決中所認可之習慣與法理。此一準據方式的改變,亦造成了光復後對於日治時期臺灣人民間家族關係認定的困難性,於判斷時應以日本總督府府法院判決為依據、或是臺灣人民之習慣、又或者是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所編之「臺灣私法」以及日本總督府法院法官姉歯松平之論著為準。此一問題並未隨著日本統治結束而消失,反而隨著時代的更迭而彰顯出其所面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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