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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重開之研究-以租稅程序為核心 / Study on resuming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focused on taxing and leasing procedures陳秀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主要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及方法。
第二章「程序重開基礎理論」:本章首先探討程序重開之法理與法制化,先對程序重開之制度予以了解,並從程序重開之基本思想目的切入,再言及較實體之程序架構、要件因素。接著分析與探討我國程序重開之法制,並對程序重開之要件與審查程序、步驟加以詳細而深入之分析與探討。包括「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內容及其實益、程序重開之審查決定與法律性質及歸納分析「經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後」之程序重開於實務司法運用及爭議。再鑒於我國行政程序重開深受德國法之影響,德國法學處理相關爭議之經驗,本章擬一併介紹。
第三章「租稅返還請求權與程序重開」: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生爭議錯綜複雜,涉及諸多租稅法及行政法基本法理,為能全貌掌握,本章先從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本質為何切入,探討其租稅返還請求權與程序重開,並以此為主軸,展開一切相關議題之分析與探討,同時加以類型化。因此本章將介紹租稅返還請求權之法制,包括其法理、意涵、法律性質、返還請求權之法律原因及退稅請求權行使與核課期間之關係。接著深入論及申請退稅實體事由,基於「其他原因」溢繳稅款得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所生爭議之學說與實務見解分析,並擬提出意見。其次討論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租稅返還請求權時效究應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或應類推適用民法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最後檢討98年稅捐稽徵法之修訂,是否已充分解決目前諸多面象之爭議。
第四章「租稅程序重開之設計」:稅捐稽徵法第28條長久以來,學說與司法實務最大爭議之問題「已確定之核課處分,是否應為稅捐稽徵法第28條適用之範疇」,並與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程序重開之規定相當,屬於廣義行政救濟程序之一環,故有必要徹底探討租稅體系及法理。本章先由租稅核課制度之基本法理著手,包括租稅債務之成立、租稅之特質、核課處分之作成與效力,及租稅特有之核課期間、退稅期間、征收期間所綿密建構成之獨特時效制度。繼而再切入違法之核課處分之救濟途徑,以探討及了解是否有所謂「對人民保護不周」之法律漏洞。並比較分析稅捐稽徵法第28條與行政程序法第128條關係與要件。其次,歸納分析學說對「已確定之核課處分,是否應為稅捐稽徵法第28條適用之範疇」之分歧立論依據。同時針對司法歷年判決及最新之立論,亦歸納分析不同之主張,全盤了解見解轉折之始末,並提出本文主張。未了針對如何突破核課處分存續力之約束,擬提出本文建議。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最後本文將針對稅捐稽徵法第28條租稅返還請求權之規定及現行運作下之租稅程序重開提出結論及建議。學說不能脫離實務,實務離不開學說,互為探索,更有助於問題之釐清。爰此,本章特別慎選代表性之案例,予以評析及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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