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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之被害影響陳述 ─以美國法為參照對象 / Victim Impact Statement in Capital Cases ─Take American Law as Reference楊媖淑, Yang, Ying S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作為仍舊存在死刑制度的國家之一,死刑議題極具爭議性。死刑案件的特殊性起自於其不可回復性(一旦發生誤判,被告失去的生命無法挽回)、被害人生命法益的重大侵害,以及被害人家屬的被害情感。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規定,賦予了被害人或其家屬在法庭上陳述的機會。當因為失去親人而情緒激動的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屬在法庭上陳述時,其陳述將會產生怎樣的結果?是否容易導致法院做出死刑判決結果?被害人家屬的陳述內容是否可以作為刑法第57條之量刑事由?
最高法院於民國101年發布新聞稿,決定自民國101年12月起,進入最高法院之刑事二審宣告死刑案件,一律進行量刑辯論,且法官須斟酌被害人家屬之意見量處刑度。最高法院對於死刑案件須斟酌被害人家屬意見的立場,使得被害人家屬之意見陳述成為可能導致法官做出死刑判決的因素之一。被害人之意見陳述制度的目的是什麼?是影響量刑?還是回復被害人的被害情感並療癒被害人?被害人之意見陳述制度有其正當性嗎?允許被害人之意見陳述是否會對被告訴訟權利造成侵害?
美國與台灣一樣,目前皆為留有死刑的國家。在美國,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向法院所為之犯罪對其所造成之身體上、精神上,以及經濟上影響的陳述,稱之為被害影響陳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美國不但是較早使用被害影響陳述制度之國家,聯邦最高法院也曾就死刑案件中被害影響陳述之使用爭議,做出三個重要判決。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死刑案件是否應該允許被害影響陳述所抱持的前後不同見解,也因此導致各州在被害影響陳述的適用與規範上有所不同。另外,有關被害影響陳述是否容易造成重刑傾向、被害人陳述中所蘊含之情感是否及如何影響判決,美國也有相關實證研究數據與學說討論。
本文希望藉由美國關於被害影響陳述制度的運作、實務爭議與學說討論等,探討死刑案件中被害人意見陳述制度的正當性,以及所遭遇的問題,並以美國法為借鏡,提出我國在被害人之意見陳述制度操作上的方向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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