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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轉向處分之研究

高偉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可大別為五部分。首先是轉向處分的概述,這部份要介紹的是關於轉向處分定義、沿革、實務上採行轉向處分的必要性等問題。 次為理論基礎的介紹。傳統上對於轉向處分的犯罪學基礎,都集中在標籤理論與差別結合理論。如果我們單純的就轉向本身探討,這樣的論述已經足夠。但是本文希望藉由緊張犯罪理論,也就是莫頓的無規範理論、非行次文化理論、差別機會理論三者,以及涂爾幹的無規範理論、犯罪生態學理論,導出「以教代刑的思想」、「以社區為中心防制犯罪」這二個重要理念,試圖為轉向處分尋求積極的意義,形成以轉向處分為中心的少年犯罪防治理念。 外國法制方面,主要是藉由美國法的設計,說明在少年事件處理流程上的主要階段,也就是警察、青少年服務機構、法院收案這三者如何設計轉向處分。青少年服務機構或青少年服務局的觀念,對於我國而言可能是比較陌生的。但它對於轉向處分而言,卻是相當重要的設計,而有加以探討的必要。少年加果在警察階段未被排除於司法體系之外,則會進入收案程序,是少年進入法院以前的最後一道濾網。收案也是轉向處分重要的一環,本文也針對收案的各種問題加以論述。 我國法的部份,則包括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與修正草案。現行法方面,由於我國一般被認為轉向處分的機制,都集中在法院的階段,則先前的警察階段有無轉向處分,即成問題,本文擬稍加論述。同時這部份的討論,對於修法建議在警察階段的論述有其重要性。在法院階段,則論述的重心集中在調查階段的「審理前調查」、「不付審理之裁定」,以及管訓事件開始審理後的「交付觀察」、「不付管訓處分之裁定」四者,並對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七條之「不起訴處分」的性質,加以討論。修正草案的部份,則針對各版本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中,關於轉向處分的重要設計,分別是謝啟大委員提出的「轉向委員會」,與司法院提出的版本中,對於「審理前調查」與「不付審理之裁定」的設計,加以論述。 最後在修法建議上,本文針對轉向機制應如何設計於我國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提出個人淺見。我國的現行法因為相當老舊,立法之初此種理念尚在萌芽階段,僅在司法體系內設置這種機制。而在少年事件處理法全盤整修之際,轉向處分制度之採行也有共識,則本文在修法的制度建議上,對於轉向觀念之採行傾向於持比較肯定的態度,在少年事件處理流程的各個階段,皆建議賦予轉向處分權限,並且建議以責少年服務中心之設置,期能整合轉向處分所製造的少年安置的問題,與社區青少年犯罪防治的推行二種目標。 簡單的說,在制度架構上,反於現行法制,賦予警察機關執行轉向處分之權限,放在法院設置以觀護人為中心的收案機關,再以社區為單位設置青少年服務中心。警察與收案機關可以決定是否將少年轉介出司法體系,至於應如何具體的轉介,則由對於社區資源較為熟悉的青少年服務中心決定。如果在警察、收案二個階段都沒有被轉介,進入少年法庭或少年法院後,司法體系內仍有不付審理的裁定等轉向的設計,可以說是給予少年相當大的脫離司法的機會。此一建議有無參考價值,尚請法學先進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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