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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城鎮職工退休養老制度改革之研究

陳麗文, Chen, Lis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改革開放以前,中國的退休養老制度一直是由國家和用人單位負責,職工基本上是不需要負擔任何養老保險費用,且採取的是現收現付的養老金籌資發放模式。此種情勢至80年代中國的經濟改革後才有所改變,一方面是起因於經改後企業變成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單位,這對養老保險體制產生很大的衝擊,因為此乃一改過去“養老金在企業營業外項目列支”的模式,而使得新舊企業間養老負擔不均衡,老的企業往往因為職工隊伍太過攏長,養老負擔過重而無力支撐。中國自90年代所確立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障制度,事實上並不是完全的現收現付制或完全的完全積累制,而是部分現收現付和部分完全積累相結合的制度。在此制度下,職工與企業均須按一定的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此費用被分為兩部分,分別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統籌基金帳戶以及歸職工個人所有的個人帳戶,職工退休後則從此兩部分領取養老保險金。以中國現有的養老保險體制來說可謂是兼顧「公平」與「效率」。一方面,社會統籌基金是按養老金統籌地區上一年社會平均工資的20%發放給退休者的,此乃經由政府機構調配發給,用來抵銷因個人收入差異所造成的差距,因此是社會公平的體現;另一方面,個人帳戶部分除企業劃入的約佔四分之一的部分外,其餘的是退休者個人在其就職期間按規定的繳費比例,以個人工資為基數繳費並積累起來的基金,,基本上此部分的累積基金是與個人在職期間所繳交的養老保險基金相關,從而也是與個人的工資成正比,因此,這部分所反映的乃是市場效率原則。 中國自90年代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中國來說,這是其養老保險體制上的重要改革,雖然此制度改革至今仍有不少缺失,但亦有其可取之處以及可作為其他國家改革的參考價值。再者,有鑑於國內外雖有不少學者對於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頗有論著,但對於將其與其他國家的制度相比較的統整性分析則著墨較少。因此,筆者乃是希望以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為出發點,並將其與其他國家的養老保險體制放在一個比較的脈絡下,以期能使我們對中國的體制有更進一步的了解,所以基本上本文可以說是一個從「比較」觀點出發的個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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