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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層股權結構之法律研究 / A Study on Dual Class Structure陳韋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14年9月阿里巴巴集團於紐約證交所以每股掛牌價68美元進行IPO,籌資總額達到250億美元,成為美國史上最大規模之IPO案,此外阿里巴巴於掛牌首日股價上漲38%也是規模100億美元以上公司IPO首日漲幅的最高紀錄。在阿里巴巴於美國掛牌上市之前,原本預計於香港交易所上市,然而遭香港證監會拒絕,其中之一的原因為阿里巴巴所採行之「合夥人制度」,使馬雲的管理階層團隊雖僅持有約10%之股份但卻掌握公司董事會過半數董事之提名權而常保控制權,該制度違反香港交易所堅持之違反一股一權原則。在失去阿里巴巴這宗全球最大規模IPO案後,也引發香港金融界討論「雙層股權結構」的制度是否應在香港開放,香港聯交所更在2014年8月發布不同投票權架構文件(Weighted Voting Rights Concept Paper),徵詢市場參與者意見。不禁使本文思考在同樣以發展金融為重之台灣,雙層股權結構在我國現行法下的適法性與可行性。
而在2015年公司法新增閉鎖公司專節,閉鎖公司在體系上屬於股份有限公司較特殊的組織型態,其顛覆了大部分台灣公司法就有限公司的定義,其中更開放閉鎖公司得發行一股多表決權之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此為過去主管機關所不允許。本文透過國內外文獻上對雙層股權結構制度存在正反兩方看法之討論、外國雙層股權結構制度現況及其監理模式,探討我國法上對於雙層股權結構應否開放至一般公司甚至上市公司,若開放,又應如何進行監理政策以保障投資人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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