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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刑罰化之研究─以非法輸入、輸出為例 / A study on the penalty of infringing plant variety - taking exporting and importing as an example郭一正, Kuo, Yi J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技術發展與貿易全球化,知識經濟無疑係各國市場競爭力之關鍵因素。因此,農業資源也同樣涵蓋在這一波變革之中。新品種制定即伴隨全球化使得在市場上帶有農業資源掠奪的色彩。也因此,若將農業智慧財產權依據公益與私益投射為光譜,在這個意義下,現階段在世界貿易架構下各國所採的植物新品種權也體現的係和諧化,而非統一化結果。
農業在我國發展過程中曾作為產業的領導,故直至今日我國農業無論在軟、硬體上均有厚實的基礎。也因此,作為保衛我國農業優勢的植物品種權,自然是再次推動台灣產業發展的跳板。然而,品種權內容在修法上大幅度放寬保護範圍,以與UPOV公約逐步接軌,卻完全廢除侵害品種權之刑罰。
比較分析日本或中國有關種苗管制,均因應農業經濟結構而有不同刑罰規範。縱使農業經濟有別於我國的中國,亦有刑罰化之討論。準此,侵害品種權之行為確實有刑罰化的討論空間。透過應罰行與虛罰性之兩階檢驗程序,侵害品種權之行為確實有如「國民經濟」法益保護。釋字580號解釋更從憲法角度詮釋農業經濟秩序,即係農業資源合理分配。也因此,侵害品種權之行為確實嚴重損害我國農民利益與農業發展,尤其非法輸出。如同營業秘密刑罰化,侵害品種權目的係避免農業經濟間諜。而在需罰性層次的檢驗,營業秘密刑罰化,更凸顯全球化貿易體系中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必要性與迫切性。同理,作為農業智慧財產權之品種權亦然。因而,新品種非法輸出有需要藉由刑罰對於行為人社會損害性來達到預防之效果。
如上所述,本研究雖然認為侵害品種權之行為有刑罰之必要,但仍需兼國刑罰最後手段性,以及立法目的上維護農民利益與促進農業發展。故在修法建議上,除了行為上僅針對嚴重侵害我國農業資源合理分配之輸出、輸入。另外,必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裨益他國之意圖,方以刑罰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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