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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之未分配盈餘課稅問題研究徐鳳嬌, Hsu, Feng Chi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鑑於全球經濟整合時代之來臨,資本市場全球化已是一股不可逆轉的趨勢,而資訊的及時、公正及充分公開係證券市場健全之基石。政府為協助及促進企業國際化,以利吸引外資投資國內企業,同時降低國內企業赴海外籌資之成本,進而提升企業全球競爭力,故致力於建構與國際接軌的資訊公開制度,並宣告自2013年起我國分階段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簡稱IFRS),金融業已自2013年開始採用IFRS編製財務報表。
因IFRS的主要精神架構係原則性基礎、公允價值、資產負債表法及組成要素等觀念,與國內現行適用之會計準則與實務有所差異。是以,二個準則轉換,企業原所認列資產、負債與權益若與IFRS規定認列不同者,須追溯調整,亦引發課稅議題,因此本研究為探究銀行業首次採用IFRS,依規定於轉換日追溯調整未分配盈餘,基於租稅公平原則及中立原則下之未分配盈餘課稅問題,並分別從國庫稅收及對企業稅負影響提出研究發現及建議。
本研究以銀行業於民國101年6月30日財務報告所預先揭露之民國101年初IFRS開帳日主要影響項目及數字分析,本研究結果發現:
一、銀行業首次採用IFRS於開帳日追溯調整,對未分配盈餘及淨值之影響多為調整減少,屬負面衝擊。
二、銀行業首次採用IFRS於開帳日追溯調整未分配盈餘,該等調整雖非屬依規定處理之當期損益,惟就以可分配盈餘觀點,及基於未分配盈餘課稅之立法意旨、租稅公平與租稅中立原則考量,該等調整於依法扣除主管機關及法令規定不得分配後之淨調整數,應併同計入作為未分配盈餘加計或扣除項目計算未分配盈餘課稅。
三、前述依法規定限制分配部分,於限制原因消滅轉回保留盈餘而企業不作分配時,應明確規範須併同計入未分配盈餘課稅,方屬合理。若無明確修法規範已提特別公積部分於實現轉回保留盈餘,應併計入未分配盈餘課稅之計算時,現行所得稅法第66-9條規定未將其納入加項範圍,可能導致企業開了可以永遠保留該部盈餘不分配亦不被課稅的大門。此結果將與未採用IFRS企業有不一致課稅標準,除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且有違租稅中性原則,也造成國家稅收的不合理損失。
關鍵詞:銀行業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首次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未分配盈餘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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