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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認許資產評價準則之研究 / On admitted asset valuation principle of insurance industry林文玲, Lin, Wen L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篇論文主要站在保險監理上的立場,來探討有關資產評價的會計處理。由於以往許多有關保險業清償能力之研究報告,多半重於探討準備金之提列是否足夠及合理, 以及著重在建立預警制度與保險業財務報表分析制度方面, 但上述各制度之實施,必須在資產評價準則完善下, 才能使財報表上所表達之數據能符合客觀合理的情況,並使清償能力的評估結果較具意義。我國於民國八十一年大幅修正保險法, 目的係為了建立一個較完整、有效的保險理制度, 其中將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修定為:「保險業認許資產減除負債之餘額, 未達第一百三十九條所訂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數額時, 主管機關應命其於限期內,以現金增資補足之。 」,由此可知,政府主管單位建立「認許資產制度」,係為了以更保守、穩健來評估保險業的財務狀況, 以確保保險業清償能力之安全邊際,進而保障被保險人的權益。 此外,加上政府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開放保險市場, 故國內之保險市場已朝向國際化、自由化之趨向,所以對於認許資產評價準則之制訂,實在是刻不容緩。
本文係以文獻探討的方式構成, 首先闡述保險經營之特殊性與對其監理目標, 進而衍生出衡量清償能力對保險監理之重要性,並於文中敘述資產評價之目的及方向, 且比較各項評價方法的特性及優、缺點,而歸納出資產評價對保險業經營之影響。 接著介紹美國實行多年的認許資產評價準則, 文中詳細討論美國全國保險監理對於各項資產項目之認許標準及評價基礎, 然後反觀我國現行的作法並逐項比較分析, 就我國現今實施之「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所產生的問題及缺失提出來討論, 最後提出一些看法與意見,並且於「結論及建議」中, 就上述各章之探討及論述,作最後之總結,並對於後續研究者提出研究之建議。 希望藉由該篇論文之完成,使國內於實施認許資產評價準則之際能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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