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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濟觀點論世貿組織之美國雙反案裁決周芷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2011年美國對中國特定產品課徵反傾銷稅和平衡稅一案上訴機構報告發布,該案上訴機構推翻小組判決,於條文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下判定:若針對「同一」損害同時課徵反傾銷稅和平衡稅,則非「適當」的平衡稅額,構成雙重救濟而有違WTO規範。雖然WTO無先例原則,然為維持機構的穩定性,小組與上訴機構多會參考先前裁決,因此,美國雙反案上訴機構判決將對往後相關議題產生一定影響,值得探究。
小組認為反傾銷協定與SCM協定各有其規範範疇,且會員於此二協定下之義務互不干涉,故除條文明文規定不得針對出口補貼同時課徵反傾銷稅和平衡稅外,同時課徵皆不違反WTO之規定。本文檢視兩協定的發展歷史後,發現雖然其分立是出於歷史上的偶然,但由談判過程可見該二貿易救濟措施具不同的救濟目的和實施方式,故小組立論有其基礎。
接續本文觀察上訴機構論理,以釐清其於條文無據的情況下判定雙重救濟有違WTO規範的原因,而本文發現上訴機構之裁決乃依條約解釋原則所為,並無造法之處,唯其相較於小組更著重會員在WTO涵括協定下義務的累積,是以得出與小組相悖的結論。
最後,本文透過經濟模型和經濟分析檢視雙重救濟於現實中的可能樣態,得出雙重救濟確實不單產生於針對出口補貼同時課徵反傾銷稅和平衡稅的情形。此外,為提供WTO會員往後面臨此議題的參照,本文觀察美國對雙反案之履行,發現進口國交由受調查廠商舉證其是否將補貼反應於售價之做法,確為調查機關同時課徵此二稅收之可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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