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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條件之研究--以刑事訴訟為範圍鄭華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訴訟條件(Prozesvoraussetzung)」,乃德國民事訴訟法學者Oskar Bulow於一八六八年,在所謂「訴訟法律關係說」之相關論題下所提倡之訴訟法概念,嗣經德國Von Kries於一八八五年將其引入刑事訴訟法理論中,如今已然被廣泛地承認為民、刑事訴訟法學之共通財產。
自從Bulow於一八六八年創立「訴訟條件」後,訴訟條件在德國刑事法學界,隨著對「訴訟」本身性質之論爭,先後有「訴訟法律關係成立條件說」、「實體裁判條件說」、「實體審判條件說」、「全訴訟的許容性條件說」之出現,其發展可認為針對訴訟條件之「訴訟」要素,作了精密之考察與界定。該等理論先後引入日本後,與日本實定法上原先沿襲自法國之形式裁判立法發展(即有關公訴權消滅、免訴事由、公訴駁回事由以及管轄錯誤之立法,該等條文與事由之沿革與修訂,可認為在是訴訟條件之「條件」因素上進行類型化之工作)產生了一連串的交會、碰撞,進而導致密切之結合。表現此結合,最具代表性的是團藤博士之「公訴權理論否認論」、免訴裁判之「實體關係的形式裁判說」以及「形式訴訟條件與實體訴訟條件」之區分,「公訴權理論否認論」解釋了「公訴權消滅」相關條文之刪除,並使公訴權理論成為訴訟條件理論之一個面向;後二者,則使「免訴」與「不受理」判決之區別獲得理論基礎,並將法定形式裁判之事由,內化為訴訟條件之事由。在這樣的訴訟條件蓬勃氣象下,日本因戰敗,刑事訴訟法在承繼前開法、德大陸法之下,又強迫性地繼受了美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之下,「當事人」凸顯為訴訟法之焦點,影響之下,檢察官之公訴權重獲重視(但重點在於抑制公訴而非強化公訴),被告之保障成為首要之考量,訴訟條件乃朝向「『起訴』條件說」發展,其表現則有「公訴權理論之復活」(引發「公訴權濫用論」之出現)、「訴訟條件之實質化與擴大化」(包括將訴訟條件之「訴訟」概念擴及「起訴」,「條件」概念則擴大成「超法規」)。我國由於刑事訴訟法主要繼受日本之大正刑事訴訟法,目前又有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法之種種提議與動向,有關訴訟條件之相關見解可認為是站在日本舊法發展之高點上(此所以學者多採團藤教授之見解),觀望日本新法之新動向(此所以平野、高田、青柳、松尾、田宮等教授之見解,日漸受到重視)。
本篇論文主要係以刑事訴訟上「訴訟條件」之相關課題作為研究對象與範圍。因此,方法上在確定相關問題點之後,即先嘗試回顧「訴訟條件」之理論構成與沿革,藉以重現訴訟條件之原始意涵與變革脈絡,期能有效掌握訴訟條件之理論基礎,以作為訴訟條件概念之思考基準;隨後則分析學者對訴訟條件之定義、分類以及類似概念之比較,並就訴訟條件之本質、機能及範圍加以檢討,以便界定訴訟條件之概念與地位,俾供往後相關課題討論之所本。此即【第二章 訴訟條件理論之歷史沿革】與【第三章 訴訟條件概念之掌握與界定】。至於【第四章 法定的訴訟條件】、【第五章 超法規的訴訟條件】,則透過分析訴訟條件與「判決」、「起訴」之關係,藉以釐清實定法上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以及絕對不起訴處分之事由與訴訟條件之關連,並進而明瞭超法規的訴訟條件事由之生成、內涵及發展動向。【第六章 訴訟條件在訴訟上之處理】則依據第二章、第三章之基準與前提,針對訴訟條件事由在刑事訴訟適用上所面臨之種種問題作個別之討論;至於【第七章 結論】,則為本論文報告之研究所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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