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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險人進行對物訴訟理論與程序之研究--主論英國法 / The theories and procedural of admiralty action in rem- especially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鄭深元, Cheng, Sun-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無論我國航運公司所屬船舶有無「權宜船籍」的問題,於船舶航經英國法權或間接繼受英國法學之區域(如美國、澳洲、紐西蘭、新加坡、香港與加拿大等),皆有受該海事法系統管轄之可能。海上犯罪之行為地管轄固勿論,即使英國非行為地,英國海事法向來均允許對航經英國法權之船舶、運費或貨載等財產(res;property)進行扣押(arrest)以取得對財產之管轄權,俾迫使財產之利害關係人提供擔保或出庭應訊,故即使位居東南亞的我國航運公司亦有了解英國海事法程序特殊性之必要,此不僅可事先規避可能遭受司法扣押的風險,於受扣押之後,亦可即使採取適當行為減少損害進而保護應有權利。因此,對我國航運公司而言,對英國海事程序,特別是對物訴訟(action in rem)的研究不啻為一種法律上的「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
本文第二章介紹以複雜著稱的英國法院系統,並將重心置於海事法院之地位與其管轄權之發展,並分類逐條論述海事法院之對物訴訟管轄權(即何種性質之請求權得提海事對物訴訟)。第三章為本文重心,介紹英國對物訴訟理論之發展,並對其理論形成之歷史景、本質理論(程序說(procedural theory)或人格化說(personification theory)等)、與國際公約及普通法間如何取得平衡?財產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出庭應訴與否之責任差異何在等,並於最後對容易致生混淆的相關概念一併釐清。第四章論述現行對物訴訟「程序」問題,從對物訴訟令狀(writ in rem)之聲請、簽發與送達、扣押裁定之聲請與船舶扣押之執行、各種特別聲請(caveat)、財產利害關係人之承認送達(acknowledgment of service)、保釋金(bail)或擔保等之提出、財產之放行(release)、船舶之鑑價與變價、對物訴訟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聲請法院付出(payment out)與準備程序行為(preliminary acts)等。第五章討論瑪瑞發禁制令(Mareva Injunction)之最新發展,其可補充對物訴訟船舶扣押效力不足之部分,且其現於海事及商事訴訟上頗為盛行,其可避免被告惡意所為之脫產行為,可禁制大於一艘以上之被告船舶,有特予介紹論述的必要。
於民事訴訟法中增訂一編海事程序之草案,以為本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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