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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庭開放電視轉播之研究韓義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庭應否開放電視轉播此一問題,早在1964年,美國因錢德勒案(Chandler v. Florida)沸沸揚揚,當時國內即有倡議開放者。但直到2000年蘇建和等三人刑事再審案開庭時,法院因旁聽席不足,將審理實況錄影轉接至法庭外同步播放,電視媒體則自行拍攝轉播予公眾,變通出「間接轉播」的形式,法庭究竟能否經由電視轉播給公眾觀看,才引起廣泛討論。
本研究之目的有二,其一在於檢視我國既存的間接轉播模式,並藉由四個面向探討我國法庭開放電視轉播的可行性,包括:(一)法庭開放電視轉播所涉的爭議及國內外之現況;(二)司法資訊公開作為法庭開放電視轉播的憲法上理論基礎;(三)從傳播效果研究觀察法庭開放電視轉播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四)我國法庭開放電視轉播的建議方案;其二則就國內較少進行研究的法庭活動進行初探研究。本研究透過文獻回顧,掌握美國、日本、德國與中國大陸的相關論爭,歸納轉播可能面臨的難題為何。其次,就資訊公開及大眾傳播理論中的效果研究進行分析,探討司法資訊公開的理論基礎,並釐清轉播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果。同時,藉由敘事結構分析我國司法制度下的審判敘事為何,然後建議透過電視轉播法庭,改善過濃的法制移植色彩,強化人民對司法的認同,及透過分析影像的真實模態提出適合我國法庭開放轉播的建議方案。
本研究認為,為促進資訊公開及審判公開,增進司法教育,強化司法認同,充實法庭言說活動,並參考國會公開的先例,再加上轉播的負面影響尚乏實證支持,以及因技術及噪音干擾法庭的情形已改善,故支持我國法庭開放電視轉播。
本研究礙於時間及資源之限制,無法進行精確而有效的電視轉播實驗及評估可行方案、影像資訊公開的風險管控、敘事結構對閱聽人的實證影響及法庭上權力與語言關係等等詳加探討。惟法庭開放電視轉播,因傳播技術的革新,遲早會是一個無法迴避的重要政策問題,本研究希望能藉此拋磚引玉,並期待未來能有更多的研究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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