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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訴訟機制之再建構--審前程序的檢討與改革

陳昱奉, Chen, Harris 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要 在知識經濟時代,專利侵權訴訟的重要性與日俱增。面對專利紛爭全球化的趨勢,台灣的專利侵權訴訟機制也需有所變革。其中,最重要也最亟需改善的部分,即是專利侵權訴訟的審前階段。此舉不僅得以落實憲法所保障的程序權,更是營造優良知識經濟環境的必經途徑。 專利侵權訴訟與一般傳統訴訟不同,係為法律面、科技面、管理面三者的結合,具有其特殊性,諸如:訴訟標的之權利範圍非屬明確、具有高度的商業利益色彩、訴訟成本高昂、專業性及科技知識含量高、準備與取證程序繁複、公法與私法交錯的領域等。吾人首應正視上開特性,在無體財產權的法理上,建構異於傳統訴訟的智慧財產訴訟觀。其次,現階段台灣專利侵權訴訟的運作模式,存有若干亟待改善之缺失,包括:法官專業化程度不足、不當使用或依賴鑑定制度、訴訟時程冗長、法院缺乏良善的案件管理、當事人與律師尚未能落實其協力義務、事證蒐集程序未臻精緻等。 欲改善台灣現今專利侵權訴訟的運作缺失,可以從參考美國制度著手。美國現為專利侵權訴訟案件量最多的國家,司法判決所累積的關於如何完善專利訴訟的各種實務見解以及學術文獻討論也最為豐富,周邊制度如律師、專利代理人及專家證人等也最為發達完備。美國專利侵權訴訟亦為民事訴訟之一種,由美國聯邦訴訟規則所規範,受聯邦法院所管轄。第一審為事實審,由聯邦地區法院負責審理,由陪審團或法官作最終的決定。美國專利侵權訴訟的審前程序,最特出的部分是專利權利範圍的界定與事證蒐集程序,並由法官之案件管理貫穿其中。因為審前訴訟的精緻化,加上訴訟成本高昂,美國的專利侵權訴訟案件進入最後審訊程序者不到百分之五,當事人在審前階段即以和解等方式解決紛爭。另外,律師在美國專利訴訟的審前階段也扮演了重要角色。在事證蒐集程序中,律師需協助當事人開示己方的事證,以及解讀、過濾對造所開示的事證;訴訟法規與執業倫理對於違反訴訟義務的律師並賦予相當的制裁。 欲改善台灣專利侵權訴訟的審前程序,首應注重專利權利範圍的界定,並由當事人及律師就專利的有效性與否作論辯攻防。其次,法院應加強案件管理,讓訴訟時程及早確定,並藉由中間裁判的方式將紛爭於審前階段解決。最重要的是,在事證蒐集程序上,可採行美國的事證開示程序,將兩造各自擁有的事證及早揭露,並同時注意當事人秘匿特權的保護。 在日、韓之後,台灣也即將設立智財專業法院,本研究認為,應在訴訟程序上作根本的變革,以符合全球化專利訴訟的需求。在訴訟法理方面,以一元化的審判程序解決專利侵權紛爭、職權調查主義的限縮與排除、客觀舉證責任的緩和等,均是未來立法時值得採納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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