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的性質是界於政府的公部門及營利私部門之間,故有第三部門之稱;所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組織。而「公設財團法人」,首見於財團法人法草案中,公設財團法人之設立背景,主要係政府因國際科技競爭激烈及環境瞬息萬變,為讓政府機關部份之組織運作更靈活、更有彈性應變,並能接受公開監督的原則,故將部份組織改制為公設財團法人。國內非營利組織目前並無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可茲遵循,;在此等情況下,以會計專業的角度而言,亟需一套專門適用於非營利組織單位之會計準則以供依循。因此,本研究以「公設財團法人」為主要研究對象,分析其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適用上所產生之疑慮及可能衍生的問題,並與其他各國對於非營利組織之會計處理方式做一比較,同時深入探討公設財團法人參照政府會計準則時可能存在哪些制度上的缺失,以供政府主管機關從事政策改進時的參考依據。此外,本研究亦以「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為個案,進行深入的分析與探討,希冀藉由本研究之討論,能喚起各界對於公設財團法人之重視,並促使主管機關擬定出一套可茲依循之統一規範。
就會計處理部分,目前國內財團法人除固定資產折舊及受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有出具解釋函令予以明確說明外,其餘如投資、代收捐贈之資產移轉、存貨及應收帳款之期末評價、固定資產重估問題、盈餘可否轉列公積或基金及業務收入等問題,皆未有特定之會計處理與報導方式的指引,雖理應適用全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但因非營利組織與營利組織間組織特性迥異,而有適用上窒礙難行之處,故本研究期盼主管機關能對非營利組織甚或公設財團法人制定一套專用的會計制度與財務報導原則,以提供與各該非營利組織攸關之管理當局、參與者、捐贈者及政府等能了解組織的財務狀況。
目前實務上就財務報表表達方面,我國一般財團法人所編製之財務報表包括有:資產負債表(平衡表)、收支餘絀表(收支結餘表)、淨值變動表(非必要)、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之附註與財產目錄等,其中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之附註與美國及中國大陸地區所編製出的財務報表幾近相同。美國及中國大陸地區之營運活動表,主要係提供收入、利益、費用、損失及未受限制的、暫時受限的及永久性受限的淨資產變動數,相形之下,我國財團法人所編製之收支餘絀表則較為簡潔扼要,最主要的目的則是為了解相關的業務收入、支出,並知悉其最終的本期餘絀金額。
另,我國財團法人額外編製了淨值變動表,主要為清楚表達出一段期間中創立基金及餘絀之累積變動情形。截至目前為止,關於財團法人之相關會計處理及報表編製部分尚未有一套標準可茲遵循,惟其相關報表之編製與一般營利事業組織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所規範編製之四大報表無異,僅為報表名稱上之不同,而實質內容所要闡述之資訊是相似的。
最後,本研究認為目前各公設財團法人皆有其特殊設立的目的或配合政府的特定政策所籌設。依其籌設性質,若以政府會計之角度來思考,究竟是「業權型基金」抑或「政事型基金」,亟需由主關機關的認定,以便各該公設財團法人於編製財務報表時能有所依循。另外,行政院院會雖已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但迄今仍未於立法院討論或一讀,而其他各主管機關所發布的監督準則,對於公設財團法人有關規定亦付之闕如,故建議各有關機關應加速相關法令之通過或公布,並冀望在未來所發布之相關法令中能導入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觀念與資訊透明度,以增進財務報表的有用性,滿足各類財務報表使用者的需求。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8360013 |
Creators | 周筱姿, Zoe Chou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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