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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保險契約當事人告知說明義務比較研究 / Comparative study of insurance contracting parties’duty of re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 between Taiwan and Mailand China

保險契約性質上為最大善意契約,以此為中心思想,發展出有別於一般契約的告知義務,由資訊不對稱之角度思考,雙方當事人理應均有揭露資訊的義務,但由我國保險法立法方式觀之,卻有偏重規範要保人一方之趨勢,進而也導致實務上保險理賠糾紛頻傳,如何平衡保險人與要保人間,對於保險契約認知之落差,參酌各國立法例,各有不同背景,仔細探究,更可發覺台灣保險法關於告知義務規定有改進之必要。
中國大陸自80年代改革開後逐漸恢復保險制度,1995年始完成保險法之立法,在十幾年之間,歷經數次修法,其中關於告知義務主客觀要件及違反之效果,與台灣保險法規範均有不同,另外更將保險人說明義務明文規範,相較於台灣保險法將保險人說明義務置於行政規範下,大陸保險法此種立法方式並非創見,觀察英美日保險法及判例法規定均有類似規範。本文欲從各國立法例先比較兩岸保險法關於要保人告知義務之主客觀要件及其效果,並從中探討幾個癥結問題的解決方法,再就我國保險法所無明文規範之保險人說明義務探究其根源,以及相關規範套用在我國保險法之中的可行性。
本文首先就資訊不對稱之角度討論告知義務對於保險契約當事人之利弊所在,並由告知義務之根源「最大善意原則」由英國法立法例談起;再就人、事、時三方面比較兩岸與其他各國法制之異同,其中關於義務主體、履行時期、告知義務範圍及違反之效果分析我國法制若干不合理之處;進而介紹一些配套制度,來加強告知義務規範的合理性。另外,對於保險人說明義務,介紹英美日以及中國大陸之立法方式,並且分析大陸現行制度實行的案例,由其具體規範中評估我國保險法立法的可行性。最後,統籌就要保人告知義務以及保險人說明義務提出對於我國保險法之立法建議,以期平衡保險契約當事人之間不對等的地位。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651023
Creators蕭冠中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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