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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證與保證保險之責任分擔 / A Study on the Contribution of Guarantor and Bonding Insurer

同一債務具有保證保險與保險契約為擔保時,兩擔保制度間之責任分擔並無法明文,實務上僅因保証保險得適用保險法上之相關規定而認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在債權人同時擁有保證契約與保證保險之情況下,保險公司若先為保險給付後,其得依保險法第53條之保險代位,向保證人進行全額之求償。此項法律適用之結果宣示保證保險人於擔保地位中更優於保證人之結論。雖於法律條文操作上並無問題。然,其間所隱含之意義是否符合法理解釋,仍值探討。

故本文先從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此多數債務人間之責任分擔為討論,再就擔保制度間之競合為探討,並檢討此類案例適用保險代位之規定是否符合其法律制度目的。而最後以為,保証保險人與保證人之擔保地位應參酌共同保證之法理,使其平均分擔責任。

而員工誠實保險亦屬於保證保險之一種,在本文之主題上,其恰與民法中人事保證制度互映,因此本文所探討之問題於人事保證及員工誠實保險同時存在時亦有其價值。然因人事保證與員工誠實保險有其法理上特殊之處,故在適用保險法相關規定時應如何解釋,始能與民法之規定相調和,亦值探究。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1651004
Creators秦嘉瑋, Chin, Jia Wei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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