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turn to search

保險金信託之研究

本文首先著重基本概念的論述,對保險金信託的意義、性質、型態、類似制度比較、實務概況等均有介紹,以突顯保險金信託存在的價值及必要性。而我國現行保險金信託與美國人壽保險信託並不相同,此乃由於相關之法令,如保險法、信託法、稅法與美國之規範不同,加上制度繼受後因客觀人文、社會環境從旁影響所致。我國之保險金信託應僅係信託業法第16條第1款之金錢信託。另探討保險金信託當事人及關係人,在保險契約與信託契約中之權利義務關係。一般保險金信託契約之安排係以保險要保人或保險受益人為信託委託人,以保險受益人為信託受益人,但在保險業所經營之保險金信託,則考量保險業之特殊性而多所限制。此外,關於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孰為保險契約當事人、被保險人是否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及信託契約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等議題,亦均有討論。
又探討保險金信託之運用在我國可能產生之問題包括:得信託之保險金類型是否限於人壽保險;要保人保險契約處分權是否喪失或受限;受益人先死亡之情形是否影響相關權利義務;保險金信託契約訂立後之強制執行;信託財產獨立性與信託公示之關係;保險金信託契約之成立與生效要件;受託人參與保險契約之適法性;受託人信託義務違反之責任與法律效果;非單一受託人型態;保險金信託關係消滅;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之特殊性;稅賦問題。至於我國保險金信託之監督,委託人既然係基於信託受益人之利益訂立保險金信託契約,但信託契約生效後,應如何監督才能讓保險信託發揮最大的功效,以達到委託人的特定目的,亦相當重要。就保險信託的監督,相對應的制度設計,除了契約上選定信託監察人的規劃外,尚有主管機關、法院及透過同業公會等方式。而在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之場合,目前則係透過「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來管理,本文對此相關內容均將一一論述,並在最後提出對保險金信託之法律上建議。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961101
Creators林巧琪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Page generated in 0.0019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