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財產信託已成為相當熱門的租稅規劃工具,但對於信託是否真的能節稅,卻有正反兩派不同的意見。故本文旨在探討信託行為各個階段之課稅時點與納稅義務人間之關係,並分析比較信託在租稅規劃上之稅務因素與非稅務因素之影響與優缺,進而引出財產信託真正能達成之目的,最後對於目前稅制設計尚可加強之處提出看法,以提供信託稅制修訂之參考。
壹、以信託作為資產移轉之節稅工具,其結論如下:
一、成立非完全他益之信託,在不同利率所為不同設定之下,可能有贈與稅的節稅利益。唯必須同時考慮下列問題:
1. 遺產稅減少的同時,贈與稅卻增加。
2. 部分他益之委託人於信託期間內身故。
3. 部分他益之受益人於信託期間內身故。
二、他益信託移轉不動產時,受益人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與契稅無法自贈與
總額中扣除。
三、土地為信託財產之他益信託,於信託消滅時可能有巨額的土地增值稅。
四、以分散所得的方式降低所得稅時,先發生增加贈與稅額也應同時考慮。
貳、信託特有保管財產之功能,能達到下列目的:
1.財產管理的目的。
2.財產運用有效率。
3.資產保全,永續發展。
4.避免所有權的喪失。
若使用信託僅是為了節稅目的,其效果原本就並非很顯著,除了不能只考慮單一稅負,要與其他有牽涉到的稅目同時考慮外,還有許多規劃上不確定的因素,使節稅效果可能不如預期,再加上我國於98年1月將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調降為10%,遺產及贈與稅的負擔已經大幅下降。而且信託特有的保管財產功能,是目前其他財產移轉制度所沒有的,故國人可以嘗試了解信託制度,將焦點放在信託對於資產保全的優點,相信對於個人的資產管理能有很大的助益。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6353055 |
Creators | 陳依莉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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