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為民法所創造之主體,故對於權利義務及行為能力有其侷限性,在刑事不法領域中,更因為罪責原則的要求,法人能否成為刑事犯罪的主體,學理上具有爭議。有學者堅持刑事法學原理而排斥之;亦有學者以務實的說理過程肯定之,因而出現了學理上對於法人犯罪能力之有無的兩方見解。據此,本文擬以肯定見解及否定見解的文獻歸納中,觀察我國學者對於法人犯罪能力的討論有何變化及研究重心有何不同,作為本研究之基石。
本文先介紹法人的起源與功能及意涵,另就法人犯罪之原因與類型(法人領導階層的個人犯罪行為或者透過法人整體的犯罪)一併探討。並從犯罪學角度切入,找出發生法人犯罪的原因,再利用法人犯罪的成因,檢討對法人的制裁是否真的能夠有效消除法人犯罪。其次,整理學說關於法人犯罪能力肯否兩說之論點,進一步瞭解重要爭點之所在,然後討論對於法人之處罰方式,以刑罰來威嚇一個沒有反省能力的組織,是否可達到一般預防之預期目標,處罰法人雖然是有目的,但是否存有實益?法人處罰無法用傳統生命刑與自由刑,多半還是以罰金,但這樣跟傳統行政罰似乎並無不同,為何要特別藉助刑罰?基此,本文亦回顧檢視刑事制裁之歷史手段,然後討論刑事制裁手段是否真的能威懾法人犯罪?可否考慮其他制裁手段?再從法律經濟學家角度檢視刑事制裁手段是否真能抑制法人犯罪?最後,藉由我國實務見解與英、美、及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立法例之比較與實施之得失後,進而從刑法中指導性原則下觀察法人刑事責任之必要性。
綜上可知,我國目前實務對於法人之刑事責任之作法,有以下爭議問題亟待解決:一、法人與自然人有別,如何一體適用刑法?二、難以突破自己責任原則。三、附屬刑法處罰法人,恐會紊亂刑法之理論體系。本文將綜合全部論述,針對此爭議,提出一解決辦法,作為我國未來修法之參考及建議。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7651049 |
Creators | 魏平政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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