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監督,是中國大陸承襲蘇聯體制而制定的,非常特殊的監督體制。從中國大陸的憲法文本出發,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應該針對其他的國家機關進行監督,從而規範其行為,限制其權力,進而保障公民權利以及國家法制的統一。然而目前的檢察機制,由於歷史原因和立法的偏差,導致檢察機關職能集中于刑事訴訟領域,雖然符合一般檢察概念的認知,但與中國大陸憲法所定位的法律監督機關相去甚遠。
本文通過歷史解釋的方法,梳理出檢察機關在目前中國大陸窘迫現狀的由來,以及法律監督的含義和歷史淵源。并通過體系解釋和文本解釋,進一步強化對法律監督概念的核心認識,將中國大陸的檢察概念和一般檢察概念區分開來,指出中國大陸憲法所指之檢察監督,其範圍絕非今日限縮於刑事訴訟這一小塊。
同時,通過與台灣監察院的對比,進一步強調,國家監督機關的制度設計,與其所扎根的憲法背景息息相關。兩岸國家監督機關而今都陷入了尷尬境地,雖然這種境遇的成因不同,但卻殊途同歸。而這種不同,背後反映出來的,都是監督制度的發展和憲法整體理念不適應的後果。因此,這種對比也才有了其價值。
最後,通過對法律監督的正名,在尊重憲法現有文本的前提之下,本文提出了較為簡單但相對完整的檢察監督制度新的架構設計。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1016510642 |
Creators | 楊奇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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