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有限而人事無窮,想要以有限的法條規範無窮的人事,殆矣,故刑法第五十九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本意係因「有限的法條本就無法規範無窮的人事且為了衡平情輕法重的個案正義,然個案正義不能背離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否則就會被社會大眾批評恐龍判決或恐龍法官。
本文試圖透過酌減規範的歷史、理論與實踐來探討酌減制度的適用是否適當?還是淪為法官恣意審判的護身符?並且如果酌減制度仍有存在的價值時,希望法院能就法官援引酌減制度審判之相關案件建立起資料庫可供法官參考,不只可讓法官審判時相同案件不至於有不同的判決,也不致讓民眾感覺到審判的不公平而影響司法威信。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3961034 |
Creators | 王重元, Wang, Chung Yuan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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