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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類推禁止

徐育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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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支配論」の構造と展開 / Das Wesen der Tatherrschaftslehre und ihre Entwicklung Zum Aufbau der einheitlichen Täterlehre / コウイ シハイロン ノ コウゾウ ト テンカイ

橋本, 正博, Hashimoto, Masahiro January 1987 (has links)
博士課程単位取得論文(法学研究科) / 263p / 一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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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酌減」規範的歷史、理論與實踐 / The history,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criminal law mitigation regulations

王重元, Wang, Chung 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條有限而人事無窮,想要以有限的法條規範無窮的人事,殆矣,故刑法第五十九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本意係因「有限的法條本就無法規範無窮的人事且為了衡平情輕法重的個案正義,然個案正義不能背離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否則就會被社會大眾批評恐龍判決或恐龍法官。 本文試圖透過酌減規範的歷史、理論與實踐來探討酌減制度的適用是否適當?還是淪為法官恣意審判的護身符?並且如果酌減制度仍有存在的價值時,希望法院能就法官援引酌減制度審判之相關案件建立起資料庫可供法官參考,不只可讓法官審判時相同案件不至於有不同的判決,也不致讓民眾感覺到審判的不公平而影響司法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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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刑法定罪量刑規定之研究 / The study of the discretion in criminal process of Mainland China

黃友信, Huang, Yu Hs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共一貫自詡其法律體系乃屬於「社會主義法制」,就刑法領域而言即具 有獨特之立法體例,如此的刑法規範復加上其特殊刑事司法制度,不難預 見其刑事裁判之「特殊性」。量刑本為刑罰學上之重要課題,向為法治國 家刑事實務工作中一相當重要卻又不易解決的難題。刑罰之裁量雖為刑法 就犯罪行為科處刑罰之相關規定的具體表現,然影響量刑結果之因素尚非 限於刑事法律之規定、審判人員本身等因素,即法院制度、審判人員之產 生管道、審判原則乃至於整個司法體系亦然,特別是就中共而言,實體規 定外之因素似更具意義,往往即係左右量刑結果之癥結所在,應予重視。 於大陸法系國家,法官之量刑雖被視為「自由裁量」之範疇,然實際上卻 非漫無標準,可任法官恣意而為,是以刑法學上乃有「量刑基準」之概念 ,如我國刑法第57,58條即係關於法官量刑基準之規定。中共雖自稱其為 社會主義法制,然究其實則仍屬成文立法,因之探討中共刑事司法上之量 刑活動即具實義。然而,除分析其刑法上有關法定裁量事實之規定(刑法 第57條)外,亦須探討中共審判人員產生之管道,如何任免及其於審判活 動中之角色扮演、地位與權限,以明瞭中共所謂「獨立審判」原則之實質 意涵。此外,由中共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公安部等機 關發佈之「通知」、「法定」、「批覆」等所謂規範性文件,通常即具有 特別法之效力,當即影響審判人員之量刑,是其刑事司法上之特點。當然 ,中共刑法第79條關於「類推適用」之規定,亦足以影響定罪量刑之結果 。以上各點,均係探討中共量刑活動時所須注意之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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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之量刑實證研究 / A study of the criminal sentencing for bribe-taking

陳怡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各界乘著司法改革風氣,汲取歐美研究法官社會學及審判心理學之經驗,興起一股結合法學、社會學、心理學等跨領域之研究風潮,嘗試透過社會生活經驗的釋放重新檢視國家司法系統的實踐性格是否具備正當性與有效性,以確定司法變革之必要性與正確性。本文認為,整套審判流程最能客觀反射社會期待,乃審判結果─如何科處刑罰;深入了解現行實務審判概況及影響法官之決策因素,據以提出策進作為,有助全面提升審判品質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度,研究結果並提供司法實證研究者以多元角度探索法律規範與目前實務執行狀態之衝突,進一步善用更豐富的研究途徑,提出量刑與刑事政策規劃之參考建言。 本文以受賄罪為研究對象,研究方法方面,係從我國〈刑法〉第57條以下相關刑罰裁量規定,及〈貪污治罪條例〉刑罰相關加重或減輕規定,參酌國內、外文探討量刑裁量文獻,以法官審理受賄罪量刑歷程為主題,經由內容分析法,整理第一審法院判決書,利用量化統計分析探索科刑審酌事由,彙整影響收賄罪量刑輕重之因素,探究法官裁量之基本立場、認知與態度為何。具體作法上,以法律社會學者D.black提出解釋及預測法律行為之理論為核心,針對其區分幾個預設法律變項的社會生活面向,導出本文檢視法官審理受賄罪量刑因素之具體指標,除〈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法定量刑因素外,尚包括犯罪行為人之社會地位、審理時間、犯罪行為人性別、法官性別、法庭地理區域等五項非法定因素。據此提出分析架構,以〈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及前述五項非法定因素為自變項,判決結果為依變項,探討影響刑罰之量刑因素。 研究結果共分三節討論。利用SPSS for Windows 18.0統計軟體進行資料分析。第一節為「描述性資料統計結果」,對樣本特性進行初步的解釋與說明。第二節為「量刑因素對量刑輕重之差異分析」,以法定量刑因素、非法定量刑等因素做為自變項,探討其在徒刑、褫奪公權與緩刑量刑輕重上是否有顯著的差異存在,依據資料類型,進行T檢定(T-test)或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進行考驗,以驗證相關之假設。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F值達0.05的顯著水準,則針對顯著水準之各變項進行Scheffe事後比較,以分辨變項中不同項目之差異性。第三節為「受賄罪量刑影響因素之迴歸分析」,利用逐步多元迴歸分析法(multiple stepwise regression analysis),針對第二節已分析出對於量刑高低有顯著差異的因素為預測變項,以有期徒刑日數、褫奪公權日數及緩刑日數為效標變項,進行分析,以瞭解各預測變項對效標變項之預測力。結果發現,對量刑結果有顯著影響之量刑因素包括:犯罪行為人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犯罪行為人的社會地位及法院審理時間。此外本文試圖從文化脈絡的角度探討量刑與儒家思維的關聯性。 結論與建議方面,認為法官對於刑法第57條之刑罰因素審酌程度不一、量刑理由應明確交代、量刑規範應具體可參,至於量刑改革議題,應將法律學領域傳統的研究方法與社會學、犯罪學領域的實證研究,做一科技整合,進行宏觀的探討研析,透過「量化」研究,客觀表述實務現象,並從中獲得值得更進一步推演的議題;透過「質化」研究,詮釋被研究者的價值判斷、經驗故事、組織運作,或透過自己親身的體驗,對於被研究者作詮釋性的理解或領會,對於一些人盡皆知的問題表象提供新鮮又具創意的切入點。特別是在並不為多人熟悉的審判系統中,更須透過質化方式去挖掘一些有趣的司法現象、有意義的概念,以開啟審判實務的「黑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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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模糊遇上精確:刑法的語言使用分析 / When vagueness meets precision: an analysis of the language used in the criminal law

胡碧嬋, Hu, Pi C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模糊是語言的主要特色之一,這與法律語言的終極目標—精確恰恰相反。在追求精確的過程中,在法律制度裡的某字或某術語該做何解釋,往往有許多爭議。法官如何在模糊與精確當中取得平衡?又如何確保每項法律公正地適用於每個人與每起個案?本文試圖探討這兩個極端—模糊與精確—如何交織與競合,從法律語言學的觀點對爭議個案提供解釋,並進一步解決法律制度中各種語言詮釋的問題,其中以刑法的語言為主要研究標的。為了闡釋文字的意義,本文嘗試以框架語意學、檢查表理論和原型理論來架構出法律語言的框架。本文之另一項目的是要觀察刑法法條中的語言現象,是否能反映出刑法的精神與特質。 / Vagueness is one of the major characteristics of language, which happens to be contradictory to the ultimate goal of legal language—precision. In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precision, there are a variety of disputes over what interpretations words or terms in the legal system should be made. How do judges strike the balance between vagueness (uncertainty) and precision (certainty) and affirm that every rule be justly applied to every individual and every case? This research attempts to explore how these two extremes interweave and compete and to provide explanations for some controversial cases and offer a perspective from forensic linguistics to solve the problems among the various interpretations of the language used in the legal system, in this case, the Criminal Law. To elucidate the meaning of words, this study tries to construct the frame of legal language with linguistic approaches such as frame semantics, checklist theory, and prototype theory. Another objective of the research is to see whether the linguistic phenomena observed in the system can reflect and convey the spirits and essences behind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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敵人刑法之研究 / The Study of enemy criminal law

任欣儀, Jen, Hsin 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敵人刑法的概念早在1985年由 Jakobs 教授首次提出,經過一段時間後,敵人刑法在學界廣受討論,然而批判的聲音卻大於贊同!敵人刑法並非Jakobs憑空創設出了什麼法令,而儘是Jakobs就現有的法體例觀察後,做一個描述並予以命名。 本論文第二章將Jakobs一系列對敵人刑法的文章予以仔細釐清,第三章則以「符合敵人刑法概念」的德國相關法制做介紹,另一併檢視我國相關法制,是否有符合敵人刑法的規定,並論述其正當性。第四章則以針對批評敵人刑法文章中的論點,予以論述並探究,這些批評的基礎和Jakobs提出敵人刑法的基礎是否相同,若有不同則須加以釐清。 2001年911恐怖攻擊事件後,敵人刑法開始受到刑法學界的青睞,甚有論者認為可以用敵人刑法來對抗恐怖主義的論點,本文對此加以探討以一個「概念性的敵人刑法」對抗恐怖主義究竟有無效用,並於最後提出對於敵人刑法及其相關法制的評述及一己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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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後國際刑事司法之研究—以四大國際法庭及國際刑事法院為中心 / A Study on the Post-World War II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吳曜州, Franklin Yao-Chou W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紐倫堡審判)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開創了個人在國際刑事司法中承擔刑事責任的先例。此原則最終被明確規定於《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之中,國際刑事法院即是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為基礎,2002年7月1 日正式成立於荷蘭海牙,於2003年3月正式運作。 在國際刑事法院成立之前,對於惡性重大的國際犯罪,是透過特設的國際刑事法庭予以訴追及審判。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是為了避免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及其他殘酷殺人、殘害人群及危及世界和平的暴行再度發生。國際刑事法院是第一個對個人實施最嚴重的國際刑事犯罪予以懲罰的常設性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國際刑事法院的影響力今後也會擴及到國際社會的其他領域,例如:婦女、兒童、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擴散,甚至是環境問題。 國際刑事司法的發展,一路走來艱辛倍至。從國際刑事司法的發展過程,我們不難發現在其背後「國際刑事正義」與「國家主權」之間的角力及衝突。囿於國際政治的現實,加上一些在國際上舉足輕重的國家仍未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的締約國,使得國際刑事司法在實踐上遭遇許多困難。2016年10月,為了抗議國際刑事法院的「偏心」、「歧視」及「選擇性正義」,蒲隆地、南非、甘比亞三個非洲國家相繼宣佈退出國際刑事法院;2016年11月,俄羅斯撤回其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之簽署,菲律賓也揚言退出國際刑事法院。 即使如此,世人仍不可放棄希望,而是更應該集合世界多數國家及世人的努力,讓國際刑事法院的運作更順暢,國際刑事法院也應致力於維持其公正性並勇於挑戰大國及強權,使違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個人能得到應有的追訴、審判及懲罰。如此,這個世界方能看到國際刑事司法正義獲得真正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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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犯罪被害者學於刑法釋義學的運用與影響 / The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and influence of "Viktimo-Dogmatik" in the criminal law hermeneutics

洪維駿, Hung, Wei-Ji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簡略總結犯罪被害者學至今近七十年的發展,係在刑事法領域中對於犯罪被害者的重新重視。犯罪被害者學並不意味著苛責犯罪被害人,反而透過類型化的理論形成、原因或犯罪被害者的特質分析與調查,提供刑事政策或刑事司法上之重要且更加全面的觀點。 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可由犯罪被害者角度出發,在刑法釋義學的層次發展並實質的影響刑事不法-主要係不法構成要件之輔助解釋原則。基於刑法的補充性原則、最後手段原則,重視犯罪被害者的應保護性與需保護性。犯罪被害者釋義學是作為構成要件解釋上的基準之一補充與輔助目的性解釋,並進一步對刑法的處罰範圍做出合理的限縮。其並非激烈且極端的訴諸苛責犯罪被害者以免除犯罪行為人之責任,也非意圖取代法益保護的思想而為對於刑法體系的顛覆,僅作為溫和且具有彈性的輔助解釋手段。並無必要對其嚴格限制或批評。 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運用實質上實不侷限於詐欺罪領域之中。藉由犯罪被害者釋義學,提供更細密完整的觀察角度,對我國刑法分則之中各罪構成要件中犯罪被害者的角色定位加以釐清,將有其實益。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出發點既然是犯罪被害者對犯罪的重要作用,則不只輕罪領域內的要件可能運用犯罪被害者釋義學進行解釋,重罪的若干要件之中犯罪被害者是否需要刑法保護,同樣應該討論。應從不同犯罪構成要件加以解構,注意犯罪被害者與犯罪行為人的共同作用。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主要針對的是特定犯罪之特定不法構成要件,立法者制定該要件的見解無法透過文義、體系或歷史解釋的方法確立。此時應可透過先歸納、後演繹的方式,證立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並作為解釋上可廣泛運用的輔助原則。 由犯罪被害者釋義學的運用與歸納,可看出從犯罪本身的保護法益層次認定、再至個別要件規範係為保護犯罪被害者的構成要件規範或僅做為加重理由、且及於立法層次上的入罪或除罪化討論。犯罪被害者以刑法保護的需求,可具有「聯結功能」,提供學理上相同問題上相同解釋之依據,並透過對犯罪被害者需保護性的相同與不同理解,於不同犯罪的構成要件解釋或立法妥適性探討時一併考量,做出合理的解釋。 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核心思維係最後手段原則的具體化,然而重點在於「如何具體化」。透過歸納犯罪被害者釋義學之運用,最後手段原則當然係刑法中的重要原則,但犯罪被害者與刑法之間的關聯,仍在於法益。無論是具體犯罪被害者的利益,或是抽象而廣義甚至可能的犯罪被害者需要以刑法保護,事實上構成了法益的一部,僅係在國家掌握刑罰權之下因而隱沒於法益概念之中。因此犯罪被害者釋義學應認為是一種從法益的認定與範圍出發,重視國家所應以刑法保護者並在各層次實踐的原則。故犯罪被害者釋義學可完全在現行刑法的體系、概念及理論當中實踐,刑事法長久以來討論與發展其實也從未擺脫個別犯罪被害者的思考。也因此犯罪被害者釋義學應是全面的、不激進的且可被接受的原則,並在不法構成要件解釋甚而整體刑事政策上皆可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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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團體在證券交易法上民刑事能力之探討-以操縱市場為中心

姚彥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在探討非法人團體買賣有價證券涉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之禁止操縱市場行為時,民事及刑事責任之處理問題。在民事責任上,雖民法學說及實務均認為非法人團體未具權利能力,惟本研究發現,非法人團體有獨立財產,若經法院判決有該條文之賠償責任時,動產得透過交付,不動產得以代表人名義並註記非法人團體名稱之方式登記,履行賠償義務。至於刑事責任則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不論是刑法學說或司法實務,僅例外於法有明文規定時,非法人團體始具有犯罪能力。又我國刑事訴訟法並無非法人團體之起訴規定,若以非法人團體為起訴對象屬起訴程序違反規定,法院不予受理。故由於證券交易法並無明文規定非法人團體犯罪時之處罰,當非法人團體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禁止操縱市場行為時,將無法對其起訴追究刑事責任。有鑑於非法人團體在經濟活動中扮演之角色益發重要,本研究建議立法者宜儘速於證券交易法中增訂非法人團體違反證券交易法時之處罰規定,以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使得司法機關得以依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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