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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類推禁止

徐育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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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刑法定罪量刑規定之研究 / The study of the discretion in criminal process of Mainland China

黃友信, Huang, Yu Hs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共一貫自詡其法律體系乃屬於「社會主義法制」,就刑法領域而言即具 有獨特之立法體例,如此的刑法規範復加上其特殊刑事司法制度,不難預 見其刑事裁判之「特殊性」。量刑本為刑罰學上之重要課題,向為法治國 家刑事實務工作中一相當重要卻又不易解決的難題。刑罰之裁量雖為刑法 就犯罪行為科處刑罰之相關規定的具體表現,然影響量刑結果之因素尚非 限於刑事法律之規定、審判人員本身等因素,即法院制度、審判人員之產 生管道、審判原則乃至於整個司法體系亦然,特別是就中共而言,實體規 定外之因素似更具意義,往往即係左右量刑結果之癥結所在,應予重視。 於大陸法系國家,法官之量刑雖被視為「自由裁量」之範疇,然實際上卻 非漫無標準,可任法官恣意而為,是以刑法學上乃有「量刑基準」之概念 ,如我國刑法第57,58條即係關於法官量刑基準之規定。中共雖自稱其為 社會主義法制,然究其實則仍屬成文立法,因之探討中共刑事司法上之量 刑活動即具實義。然而,除分析其刑法上有關法定裁量事實之規定(刑法 第57條)外,亦須探討中共審判人員產生之管道,如何任免及其於審判活 動中之角色扮演、地位與權限,以明瞭中共所謂「獨立審判」原則之實質 意涵。此外,由中共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公安部等機 關發佈之「通知」、「法定」、「批覆」等所謂規範性文件,通常即具有 特別法之效力,當即影響審判人員之量刑,是其刑事司法上之特點。當然 ,中共刑法第79條關於「類推適用」之規定,亦足以影響定罪量刑之結果 。以上各點,均係探討中共量刑活動時所須注意之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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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上之類推適用 / On the Analogy Principle in Criminal Procedure

阮愷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刑事訴訟實務經常運用類推適用,解決法律所未明文規範之案型,也因此,刑事訴訟法是否容許類推適用?實務上運用類推適用是否合理妥適?會否誤用類推適用之概念?或是與其他的法學方法產生混淆?甚至是濫用類推適用導致侵害立法權之核心領域?等等,都是本文所欲深入研究探討的議題。   開始進入本文討論核心之前,首應處理的便係刑事訴訟法是否容許類推適用,此一先決問題,惟基於文章結構安排的流暢性,筆者將其列於第四章加以探討。透過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比較、刑事訴訟法本質之探究、比較法之借鑑等等,肯認刑事訴訟法上類推適用之容許性。 接著,本文嘗試以法學方法為基礎,分別就應然面向與實然面向,探討刑事訴訟法上之類推適用。就應然面相而言,筆者先於第二、三章,釐清法學方法中法律漏洞與類推適用之基礎概念,復於第四章納入刑事訴訟法特有之目的與價值考量,建構了一個刑事訴訟法上之類推適用,理想中應有的三階段操作模式:開放性法律漏洞之確認、類推適用中類似性之探求,以及刑事訴訟法上妥適性之權衡。復將觀察焦點轉向實然面向,筆者於第五章將關於刑事訴訟上類推適用之實務見解分為六大類型:大法官解釋與判例之類推適用、強制處分之類推適用、證據能力之類推適用、傳聞例外之類推適用、技術性規範之類推適用,以及實務否定之類推適用。於探討各類規範類推適用之容許性後,實際運用筆者於應然面向所建立之理想操作模型,對於二十多則的實務見解,一一檢驗與評析。 惟我國實務對於法學方法尚未能精確掌握,屢屢誤用類推適用,致與其他法學方法互相混淆,對於類推適用之操作與論述亦過於簡略,未能為個案司法造法之類推適用提供充足的理由與論證。故而,本文強調於刑事訴訟法之類推適用中,應納入法學方法之思考方式,尤須特別著重妥適性之權衡,將刑事訴訟法三大目的與其他原理原則納入權衡與考量。期能以本文所建構之操作模型,作為刑事訴訟法實務上運用類推適用時之參考,並引發學界與實務對於法學方法在刑事訴訟法上運用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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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規避之研究 / A study on tax avoidance

劉健右, Liu, Jian Y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租稅規避是行為人採取稅法規範文義所不能涵蓋的法律形式,實現稅法所欲掌握的經濟狀態,藉以減輕或免除租稅負擔的行為,本質上屬於稅法規範目的與規範文義間的不一致,亦即法律漏洞的利用。 由於租稅規避在我國法上,欠缺類似德國租稅通則第42條的概括否認規定,有學者認為依據租稅法定原則,應禁止以類推適用或目的性限縮創設或加重人民的租稅負擔,因此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否則不得否認規避行為的租稅效果。不過本文認為,雖然稅法條文是唯一可合理要求人民有所認識的對象,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稅法原則上不得作不利於人民的類推適用,不過在租稅規避,由於行為人對於稅法漏洞的存在已有認識、具有主觀的規避意圖,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應例外允許以類推適用否認規避行為的租稅效果。 多數見解認為租稅規避的構成,應以存在法律形成可能性的濫用為要件,少數見解則認為租稅規避的否認,即是稅法解釋與適用的問題,因此是否構成租稅規避,應回歸各稅法的規範目的,判斷其所欲掌握的經濟狀態是否實現,不以濫用為要件。本文認為,由於租稅規避的否認是稅法類推禁止原則的例外,為避免人民遭受不可預測的損害,租稅規避的否認,應以行為人客觀上採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及主觀上具有規避意圖為要件。由於濫用或不相當的法律形式,屬於抽象、不明確的概念,因此在判斷是否構成租稅規避時,得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值得注意的非租稅理由作為輔助。 雖然規避行為的租稅效果應予否認,不過規避行為是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的行使,本身不具可罰性;且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處罰,以作為犯為限,因此租稅規避僅限於行為人在稽徵機關調查事實時,有故意虛構或隱匿事實的情況,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規定處罰。至於規避行為能否以各稅法有關漏稅罰的規定處罰,應視各稅法的處罰要件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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