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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論の基本構造

鄭, 超 25 March 2019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1513号 / 法博第230号 / 新制||法||165(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髙山 佳奈子, 教授 塩見 淳, 教授 安田 拓人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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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刑法定罪量刑規定之研究 / The study of the discretion in criminal process of Mainland China

黃友信, Huang, Yu Hs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共一貫自詡其法律體系乃屬於「社會主義法制」,就刑法領域而言即具 有獨特之立法體例,如此的刑法規範復加上其特殊刑事司法制度,不難預 見其刑事裁判之「特殊性」。量刑本為刑罰學上之重要課題,向為法治國 家刑事實務工作中一相當重要卻又不易解決的難題。刑罰之裁量雖為刑法 就犯罪行為科處刑罰之相關規定的具體表現,然影響量刑結果之因素尚非 限於刑事法律之規定、審判人員本身等因素,即法院制度、審判人員之產 生管道、審判原則乃至於整個司法體系亦然,特別是就中共而言,實體規 定外之因素似更具意義,往往即係左右量刑結果之癥結所在,應予重視。 於大陸法系國家,法官之量刑雖被視為「自由裁量」之範疇,然實際上卻 非漫無標準,可任法官恣意而為,是以刑法學上乃有「量刑基準」之概念 ,如我國刑法第57,58條即係關於法官量刑基準之規定。中共雖自稱其為 社會主義法制,然究其實則仍屬成文立法,因之探討中共刑事司法上之量 刑活動即具實義。然而,除分析其刑法上有關法定裁量事實之規定(刑法 第57條)外,亦須探討中共審判人員產生之管道,如何任免及其於審判活 動中之角色扮演、地位與權限,以明瞭中共所謂「獨立審判」原則之實質 意涵。此外,由中共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公安部等機 關發佈之「通知」、「法定」、「批覆」等所謂規範性文件,通常即具有 特別法之效力,當即影響審判人員之量刑,是其刑事司法上之特點。當然 ,中共刑法第79條關於「類推適用」之規定,亦足以影響定罪量刑之結果 。以上各點,均係探討中共量刑活動時所須注意之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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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之量刑實證研究 / A study of the criminal sentencing for bribe-taking

陳怡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各界乘著司法改革風氣,汲取歐美研究法官社會學及審判心理學之經驗,興起一股結合法學、社會學、心理學等跨領域之研究風潮,嘗試透過社會生活經驗的釋放重新檢視國家司法系統的實踐性格是否具備正當性與有效性,以確定司法變革之必要性與正確性。本文認為,整套審判流程最能客觀反射社會期待,乃審判結果─如何科處刑罰;深入了解現行實務審判概況及影響法官之決策因素,據以提出策進作為,有助全面提升審判品質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度,研究結果並提供司法實證研究者以多元角度探索法律規範與目前實務執行狀態之衝突,進一步善用更豐富的研究途徑,提出量刑與刑事政策規劃之參考建言。 本文以受賄罪為研究對象,研究方法方面,係從我國〈刑法〉第57條以下相關刑罰裁量規定,及〈貪污治罪條例〉刑罰相關加重或減輕規定,參酌國內、外文探討量刑裁量文獻,以法官審理受賄罪量刑歷程為主題,經由內容分析法,整理第一審法院判決書,利用量化統計分析探索科刑審酌事由,彙整影響收賄罪量刑輕重之因素,探究法官裁量之基本立場、認知與態度為何。具體作法上,以法律社會學者D.black提出解釋及預測法律行為之理論為核心,針對其區分幾個預設法律變項的社會生活面向,導出本文檢視法官審理受賄罪量刑因素之具體指標,除〈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之法定量刑因素外,尚包括犯罪行為人之社會地位、審理時間、犯罪行為人性別、法官性別、法庭地理區域等五項非法定因素。據此提出分析架構,以〈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及前述五項非法定因素為自變項,判決結果為依變項,探討影響刑罰之量刑因素。 研究結果共分三節討論。利用SPSS for Windows 18.0統計軟體進行資料分析。第一節為「描述性資料統計結果」,對樣本特性進行初步的解釋與說明。第二節為「量刑因素對量刑輕重之差異分析」,以法定量刑因素、非法定量刑等因素做為自變項,探討其在徒刑、褫奪公權與緩刑量刑輕重上是否有顯著的差異存在,依據資料類型,進行T檢定(T-test)或單因子變異數分析(one-way ANOVA)進行考驗,以驗證相關之假設。若單因子變異數分析F值達0.05的顯著水準,則針對顯著水準之各變項進行Scheffe事後比較,以分辨變項中不同項目之差異性。第三節為「受賄罪量刑影響因素之迴歸分析」,利用逐步多元迴歸分析法(multiple stepwise regression analysis),針對第二節已分析出對於量刑高低有顯著差異的因素為預測變項,以有期徒刑日數、褫奪公權日數及緩刑日數為效標變項,進行分析,以瞭解各預測變項對效標變項之預測力。結果發現,對量刑結果有顯著影響之量刑因素包括:犯罪行為人之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之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後之態度、犯罪行為人的社會地位及法院審理時間。此外本文試圖從文化脈絡的角度探討量刑與儒家思維的關聯性。 結論與建議方面,認為法官對於刑法第57條之刑罰因素審酌程度不一、量刑理由應明確交代、量刑規範應具體可參,至於量刑改革議題,應將法律學領域傳統的研究方法與社會學、犯罪學領域的實證研究,做一科技整合,進行宏觀的探討研析,透過「量化」研究,客觀表述實務現象,並從中獲得值得更進一步推演的議題;透過「質化」研究,詮釋被研究者的價值判斷、經驗故事、組織運作,或透過自己親身的體驗,對於被研究者作詮釋性的理解或領會,對於一些人盡皆知的問題表象提供新鮮又具創意的切入點。特別是在並不為多人熟悉的審判系統中,更須透過質化方式去挖掘一些有趣的司法現象、有意義的概念,以開啟審判實務的「黑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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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在法院之審理概況

陳汝瑾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進入知識經濟的時代,面對全球化的競爭,「知識」已成為決勝的關鍵,智慧財產之所在,往往就是最重要的經濟利益來源,權利一旦遭受侵害及可能面對龐大之損失,而司法救濟儼然成為保護智慧財產的最後一道防線,。 面對國內外對智慧財產在法院之量刑迭有質疑,本文就九十三年之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提出相關數據,研究結果顯示地檢署偵查終結近五千件,其中三成七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地院一共終結2,123件智財刑事案件,得提起上訴的案件中有二成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著作權案件的判決中17.1%獲無罪判決,超過八成遭定罪,裁判結果82.5%科以有期徒刑,12.6%拘役,4.9%處以罰金。商標案件無罪占4.2%,有罪者多科以有期徒刑及拘役,分占45.9%、49.8%,罰金之比率僅4.3%,惟觀察得易科罰金占科刑之比率為94.1%,顯示儘管被告大多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判,得易科罰金之比率仍高。 九十三年之確定案件,違反著作權法者,自繫屬法院至判決確定平均費時11.3個月始能確定,量刑集中在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商標,平均費時3.3個月確定,確定裁判宣告刑集中在拘役(50.6%)與六月以下有期徒刑(43.6%),兩項已合占全數之94.2%。 檢視美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科刑,2002年美國134位被告中,有43.3%屬自由刑(Any prison),緩刑(Probation)占56%,科以罰金(Fine only)之比率僅占0.7%;為利兩國之比較,經調整我國2004年地方法院第一審之判決,有67.4%科以自由刑,28.5%處以緩刑,罰金占4.1%。相較之下,我國緩刑之比率明顯較美國為低,就此若美國要指責我國量刑過輕,恐讓人有證據不夠充分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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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之被害影響陳述 ─以美國法為參照對象 / Victim Impact Statement in Capital Cases ─Take American Law as Reference

楊媖淑, Yang, Ying S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作為仍舊存在死刑制度的國家之一,死刑議題極具爭議性。死刑案件的特殊性起自於其不可回復性(一旦發生誤判,被告失去的生命無法挽回)、被害人生命法益的重大侵害,以及被害人家屬的被害情感。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規定,賦予了被害人或其家屬在法庭上陳述的機會。當因為失去親人而情緒激動的死刑案件被害人家屬在法庭上陳述時,其陳述將會產生怎樣的結果?是否容易導致法院做出死刑判決結果?被害人家屬的陳述內容是否可以作為刑法第57條之量刑事由? 最高法院於民國101年發布新聞稿,決定自民國101年12月起,進入最高法院之刑事二審宣告死刑案件,一律進行量刑辯論,且法官須斟酌被害人家屬之意見量處刑度。最高法院對於死刑案件須斟酌被害人家屬意見的立場,使得被害人家屬之意見陳述成為可能導致法官做出死刑判決的因素之一。被害人之意見陳述制度的目的是什麼?是影響量刑?還是回復被害人的被害情感並療癒被害人?被害人之意見陳述制度有其正當性嗎?允許被害人之意見陳述是否會對被告訴訟權利造成侵害? 美國與台灣一樣,目前皆為留有死刑的國家。在美國,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向法院所為之犯罪對其所造成之身體上、精神上,以及經濟上影響的陳述,稱之為被害影響陳述(Victim Impact Statement)。美國不但是較早使用被害影響陳述制度之國家,聯邦最高法院也曾就死刑案件中被害影響陳述之使用爭議,做出三個重要判決。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死刑案件是否應該允許被害影響陳述所抱持的前後不同見解,也因此導致各州在被害影響陳述的適用與規範上有所不同。另外,有關被害影響陳述是否容易造成重刑傾向、被害人陳述中所蘊含之情感是否及如何影響判決,美國也有相關實證研究數據與學說討論。 本文希望藉由美國關於被害影響陳述制度的運作、實務爭議與學說討論等,探討死刑案件中被害人意見陳述制度的正當性,以及所遭遇的問題,並以美國法為借鏡,提出我國在被害人之意見陳述制度操作上的方向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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