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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在法院之審理概況陳汝瑾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進入知識經濟的時代,面對全球化的競爭,「知識」已成為決勝的關鍵,智慧財產之所在,往往就是最重要的經濟利益來源,權利一旦遭受侵害及可能面對龐大之損失,而司法救濟儼然成為保護智慧財產的最後一道防線,。
面對國內外對智慧財產在法院之量刑迭有質疑,本文就九十三年之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提出相關數據,研究結果顯示地檢署偵查終結近五千件,其中三成七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地院一共終結2,123件智財刑事案件,得提起上訴的案件中有二成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著作權案件的判決中17.1%獲無罪判決,超過八成遭定罪,裁判結果82.5%科以有期徒刑,12.6%拘役,4.9%處以罰金。商標案件無罪占4.2%,有罪者多科以有期徒刑及拘役,分占45.9%、49.8%,罰金之比率僅4.3%,惟觀察得易科罰金占科刑之比率為94.1%,顯示儘管被告大多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判,得易科罰金之比率仍高。
九十三年之確定案件,違反著作權法者,自繫屬法院至判決確定平均費時11.3個月始能確定,量刑集中在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商標,平均費時3.3個月確定,確定裁判宣告刑集中在拘役(50.6%)與六月以下有期徒刑(43.6%),兩項已合占全數之94.2%。
檢視美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科刑,2002年美國134位被告中,有43.3%屬自由刑(Any prison),緩刑(Probation)占56%,科以罰金(Fine only)之比率僅占0.7%;為利兩國之比較,經調整我國2004年地方法院第一審之判決,有67.4%科以自由刑,28.5%處以緩刑,罰金占4.1%。相較之下,我國緩刑之比率明顯較美國為低,就此若美國要指責我國量刑過輕,恐讓人有證據不夠充分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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