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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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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企業名稱與商標權利衝突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Enterprise Name and Trademark Right in Taiwan and Mainland China

顏雅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名稱系表彰企業主體的代表,而企業名稱特取部份更是企業在為各項商業行為時,使市場上之交易對象起到辯識作用之標的。亦即,企業名稱是市場主體之間相互區別之標誌。依臺灣《商標法》第18條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依中國大陸《商標法》第8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位、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由此可知,商標系識別某商品、服務之來源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誌。   企業名稱為一種姓名表彰,而商標為商品及服務來源之識別,雖然企業名稱和商標本身的功能不盡相同,但在企業持續對外進行交易、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後,其企業名稱在市場上將具有指向商品、服務來源之功能。企業名稱及商標都與企業的信譽息息相關,皆為商譽之承載者,作用都在於為交易對象提供識別標記,引導交易對象選擇,擴大自己的市場優勢,增加商譽價值。   在中國大陸及臺灣,對於企業名稱及商標皆實行分別立法和管理之制度,企業名稱之登記及商標之註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體系。換言之,於其權利取得及保護之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不同之情況下,一旦商標和企業名稱中的特取名稱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時,容易引發交易對象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混淆及二者的權利衝突。解決二者權利衝突大多並非單一部法律即能分明,在中國大陸可能涉及《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在臺灣可能涉及《商標法》、《公平交易法》、《公司法》等法律。即便在相關法律中不乏對於解決企業名稱及商標衝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是法律仍為原則性規定,究竟何種情況下認定為惡意註冊商標或者惡意登記企業名稱等,仍需在司法實踐中逐步建構具體且可操作的判斷標準。另就「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保護而言,除了過去的避免混淆誤認外,近期對於「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之沖淡、減損其識別性或信譽的情況皆在規範之列,其與非「馳名商標」、非「著名商標」與企業名稱發生衝突時之解決亦存有差異。   準此,在企業名稱與商標之間的爭議不停發生之環境下,本論文希望以現有的法律制度為基礎,及兩岸實務案例發展所建構出的指導性原則,積極探索權利衝突解決的原則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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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百腦匯個案看台商大陸商標佈局 / Taiwanese enterprises’ trademark strategy in China – a case study on BUYNOW

封崇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過去的觀念中,大部分的企業經營者往往忽略商標的重要性,僅把商標認定為一個圖像,而忽略了商標其本身重要的功能。實際上,不管是企業的品牌或LOGO都代表了企業的市場價值,好的商標設計不但可以增加企業或產品本身的識別性和顯著性,更能透過行銷曝光產生消費者的正面聯想。而如果企業或產品的商標能進一步取得市場知名度而獲得著名商標(中國稱為馳名商標),在市場競爭上更可無往不利,知名的飲料製造商可口可樂(Coca Cola)就是一個代表性的例子。 中國在2010年已經成為國外商標申請人指定最多的國家,充分顯示了中國市場目前在國際商業競爭中的重要性和吸引力。也因此,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台商企業,在這場商標競賽當中就務必格外謹慎,因為中國當局如何認定馳名商標,不僅牽涉到台商在大陸市場的品牌價值和競爭力,同時也涉及商標受到侵害或遭搶註時,執法當局執法的力度強弱。故台商企業就中國馳名商標近年來的相關法律規範和司法實務的演變就有充分了解的必要。 本論文針對中國商標法相關法律規範以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歷年來的有關解釋加以分析探討,並就研究生本身任職「百腦匯」公司期間所累積的商標實務經驗提出台商就相關商標問題可行的商標對應策略,以期能幫助台商未來在西進中國市場之際,能預先提出全盤性的規劃,避免在進行廣告與行銷之際,忽略了商標在中國市場佈局的重要性,而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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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較法觀點論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商標間接侵權責任 / The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Liability of Secondary Infringement under Trademark:A comparative Study of Taiwan, USA and Europe

何皓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網路發展衝擊了現在的商標保護機制。有鑑於網路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智慧財產權的侵害態樣也不再單純,隨著科技發展逐漸改變,現有的法規已不足以應付現在的科技時代。現在許多人相比於一般逛商圈、電視購物的方式,越來越多人使用網購的方式購買商品,但是當賣家透過網路服務平台販售偽商品而侵害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時,除了直接侵害商標的賣家,做為中間媒介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亦應擔負責任? 目前由於侵害者眾多、追查困難及訴訟經濟的考量,商標權人通常都會選擇中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作為訴追對象,雖然由於各國環境差異,導致在保護消費者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交易或是商標權人的利益上,有所不同:若是太過保護消費者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雖然能夠保護交易安全,但相對犧牲了商標權人的權利,但若是太過加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又會破壞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經營模式,因此,法院必須權衡兩方利益,發展對商標間接侵權一套相關的判斷機制。 台灣目前雖然對於商標權間接侵權的案例仍十分缺乏,但隨著目前消費者的消費型態來看,此種商標侵權態樣亦將隨之成長,而為了因應將來狀況,建立相關的法規範是急迫的事。目前台灣針對著作權及專利權雖然都有間接侵害的相關判決討論,但針對商標間接侵權卻仍未有相關法規規範,在5月商標法的修正案中,也未試圖加入相關討論。本文試圖分析國外商標間接侵權的發展,並參考台灣對於網路服務平台提供者的責任避風港限制,分析台灣環境該如何得移植國外商標間接侵權的相關標準,並建立一套我國的商標間接侵權的判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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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產品商標授權與平行輸入問題之研究

何金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真品平行輸入合法性與否的問題,可說是國際貿易與廠商行銷所造成的問題,由於商品的流動乃是全球性的,而商標權確有其屬地性與獨立性,因此爭議不休,各種立論雜陳,而爭議了幾十年仍難以有一明確的結論。 本論文則從另一個角度切入,跳過「真品平行輸入」合法性與否的爭論,而透過商標權授權契約、商標權移轉等各種手段,將可能發生「真品平行輸入」的情況,加以規避。而使相關廠商能獲得我國商標法的保護。 總結全篇論文,共計得到下列命題: 一、在資訊產業,產品的生產與商標使用之間,關係越來越複雜,各種代工模式的產生,使得傳統認為商標最重要的功能是表彰商品來源,漸漸淡化,而必須以另一種思考模式來加以因應。 二、『真正商品』的範圍應該要稍微限縮,唯有在內、外國商標權人為同一人或內外國商標權人雖非同一,但是相互之間彼此有授與商標使用權、享有對造國家商標使用權的關係下,所涉及的輸入商品方為「真正商品」。 三、不開放真品平行輸入,並不一定會造成合法的經銷商獨占市場。只要市場上有相同或類似的替代商品存在,市場上的公平競爭秩序,仍得以維持。 四、在「屬地主義」原則下,在他國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在我國並不一定得享有商標權保護。甚至有可能成為仿冒品而觸犯法律。 五、在「屬地主義」原則下,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範圍可能受到限制。 六、未註冊或申請註冊中之商標得授與他人使用,但被授與人在授與當時尚未取得任何法律上的權利,僅是得以對於授與人主張合法使用。須待授與之商標,經授與人合法申請註冊完成,方使商標授與使用契約成為商標授權契約,而取得商標法上之相關權利。 七、商標在「屬地主義」原則下,外國之商標善意先使用人,不得主張善意優先使用,而不受我國商標法之規範。亦即各國商標權必須分別註冊申請,才能得到各國商標法之保護。 八、商標授權契約,契約標的或契約當事人發生變動;應視商標之性質,在契約中約定處理的方式。 九、因商標權特殊的性質,商標授權契約中的授權條款較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授權條款,較不受公平交易法之約束。 十、商標授權後之商標受讓人成為授權契約之契約當事人,但是否可對抗第三人,仍以是否登記為準。 十一、在廣義平行輸入的各類型中,有一些類型並不屬於真品平行輸入。業者可透過訂定商業契約與商標授權契約等手段,避開真品平行輸入的類型,來獲取商標法的保護。 十二、商標授權契約的訂定,關係業者的權益至鉅,業者可根據第五章第三節的各款說明,追求自身最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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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創新融資商業模式-以專利權及商標為例 / The Innovative financing Business Models of Bank

張恆裕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中小企業的實質發展一直以來是國內經濟發展的基礎,也是國內經濟成長的重要助力,然為能解決中小企業對資金的需求,中小企業取得融資額度之大小,將因銀行融資的作業模式而有所不同。有鑑於,近年來國內中小企業戮力於創新研發能力的日益發展,以及智慧財產的要求日益嚴謹的規範,在這雙重的因素考量之下,專利權與商標的申請便成為中小企業開創事業另一高峰的機會,故在這樣的思維衝擊下,本研究考量在整體融資商品的發展下,透過專利權或商標為融資標的之商業模式,是否會提升銀行的營運績效。 因此,本研究藉由深度訪談及SWOT分析的導入,研究專利權與商標的創新融資商業模式的影響,茲將研究發現概分下列幾項: 一、 專利權與商標之創新融資商業模式會影響個人信貸的業務推展; 二、 專利權與商標之專業審核能力可以降低銀行融資經營風險; 三、 以專利權與商標為融資標的可以開發融資消費客群; 四、 呆帳風險管控有助於降低銀行創新融資所帶來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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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中國大陸女裝品牌的商標註冊與保護現狀 / A brief analysis of registr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trademark in China——A perspective from women's clothing brands

宋雨桐, Song, Yu T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物質精神文化生活的不斷豐富,人們可以越來越容易的購買到自己喜歡的衣服,特別是廣大愛美的女生。現如今中國大陸市場上充斥著各種名稱的女裝品牌,本文的研究對象正是這些消費者可以輕而易舉的接觸到的女裝品牌。 本研究通過對商標的基本解釋、意義與類型的歸納,商標註冊保護程序與要件的列舉,綜合分析目前中國大陸商標的註冊與保護概況。在對女裝品牌相關的文獻進行綜述和總結之後,通過資料檢索、統計分析、判決分析等方式,利用網路平台並在不同網路平台中查找那些關於中國大陸常見的女裝品牌。再通過中國大陸商標局檢索出與這些女裝品牌相關的商標註冊情況,這些註冊情況涵蓋了註冊時間、註冊申請人、註冊公告時間、商標專用權期限等,本論文針對這些信息進行整理、分析和總結,得出有關中國大陸女裝品牌的商標概況。通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商標名稱以及對應的商標申請人的法律判決狀況,以篩選出的女裝品牌為代表,了解目前中國大陸女裝品牌的商標相關的法律問題。最後本論文結合淘寶網品牌總銷量的相關情況,綜合分析商標註冊的多寡對於這些女裝品牌的銷量和該些女裝品牌註冊商標的爭議之間的影響狀況,總結出女裝品牌商標註冊與保護問題的相關建議。 /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people can gain more goods they need than before, like some beautiful clothes, especially for women. And nowadays there are many women’s clothing brands exist in the market of China,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is phenomenon and focus on the brands of women’s clothing which people can easily buy.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interpret and define what brand and what women’s clothing brand is. Also, the author will illuminate how to register a trademark in China, and what protection Chinese government and Chinese trademark related laws offer, meanwhile the writer will collect and select the existing women’s clothing brands by searching different information from the internet. Then the writer will search these brands from “Trademark Off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llect these brands’ registrant, registration time, publication time, the period of their exclusive rights and so on. The writer will focus on the information above, try to reorganize and analyze the information mentioned above and draw some conclusions from that. The author will search the trademark-related judgment of these selected brands by “China Judgements Online”, as well as collect the sales volume of these brands by “Taobao”. At last the author will use the software of “Excel” and “R” to analyze the data above. After doing all the things above, the author will draw a conclusion and could give some related suggestion on the topic of the registra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trademarks’ status in China from women’s clothing br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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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域名稱應否實質管理之探討

倪玲娜, Ni, Ling-N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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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侵害行為刑事責任之研究 —以「混淆誤認之虞」的解釋為中心 / Research on criminal liability of trademark right infringement-focusing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侯羽欣, Hou, Yu Hs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古以來,人們就有使用標記的習慣,而對於標記使用的開端,已難以考證,此外,使用商標的行為對於現代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欠缺商標的經濟市場難以運行,消費者無從區別、選購商品,生產者則欠缺提升產品品質的動力,不僅經濟市場機制無法運行,更可能導致經濟競爭機制的崩塌,有鑒於商標的重要性,各國相互簽訂國際條約,制定相關制度規範、保障商標,並對於仿冒商標的行為制訂民事和刑事責任。我國商標法對於仿冒商標的行為,原本只有民事侵權責任之規範,然而,因應當時代的國際情勢和國際條約之需求,我國商標法納入刑事規範處罰仿冒商標及販賣仿冒品的行為,在經過幾次修法後,現今我國商標刑罰的條文主要是以消費者的角度,判斷係爭行為是否成立商標罪責,亦即,藉由「混淆誤認之虞」作為商標刑責成立的門檻,除此之外,現行我國商標刑罰的條文尚包含商標使用行為的判斷及行為人主觀要件的具備。 然而,綜觀我國商標法刑事責任的條文,不僅條文內容多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與我國商標法民事侵權責任之條文內容幾近相同。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於其本質上大有不同,基於刑罰手段的嚴厲性,對於人民權利的侵害程度非民事責任所能比擬,故有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的出現,但是,我國現行商標法的民事侵權責任和刑罰規範內容幾近相同,則似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因此,似有重新對我國現行商標刑罰條文重新檢視之必要,而探究刑法存在的目的,現行多數見解認為是刑法法益,故將探究商標法的保護法益為何,再從確立的法益重新解釋商標刑罰的條文,又商標法第95條為最典型和最原始的仿冒商標行為規範,因此,將專注於商標法第95條的檢討和反思。 / Since ancient times, people have had the habit of using marks, yet the beginning of the use of the mark has been hard to verify. In addition, the use of trademark has important meaning for the modern society. Without trademark, the economic market would be hard to operate. Consumers would not be able to distinguish one product from another, let alone buying the product. As for producers, they would lack the motivation to promote the quality of the product. It might not only stop the operation of the economic market, but also lead to the collapse of the economic competition mechanism. In light of the importance of the trademark, most of the countries signe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made relevant norms to protect trademarks and formulated civil and criminal liability for counterfeiting trademarks. Originally, there was only civil liability in our trademark law, however, due to th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of that time and the need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our trademark law has brought in criminal punishment for counterfeiting trademarks and selling counterfeit goods. After several amendments to the trademark law, our trademark penalty is mainly based on the view of consumer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conduct is found guilty, that is, by using the concept of " the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as the threshold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rademark criminal liability. Apart from that, our trademark penalties also require the use of trademark and the subjective elements. However, if we look through our trademark penalties, there are full of uncertain legal concepts, and the content of the provision is same as the trademark civil liability. But there is grea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nature of the civil liability and criminal liability, so it is necessary to review our trademark penalty again, and from the view of Rechtsgut. Therefore, after defining the Rechtsgut of our trademark penalty, I would reinterpret Article 95 of the trademark law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Rechtsgut, as Article 95 is the typical and the original norms for the conduct of counterfeiting trade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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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國際授權契約之研究

王文成, WANG, WEN-CH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論文提要內容:中美貿易談判,不定時地進行著,智慧財產權為其中一個重要項目, 有關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諸項權利、作合理規範,為工業國家經濟現代化必經之途 ,筆者對它產生濃厚興趣,以商標國際授權契約作為探討之方向。 研究方法,以契約為基礎,商標授權為標的,對授權人及被授權人,(即為契約之雙 方當事人)作公平合理規範,所以全部論文仍以契約為主體、商標授權為輔、法律及 經濟二者兼顧,不僅論及法律的約束,也談到授權契約條款背後所隱含之經濟意義, 由於經濟活動每日不斷變化成長,而商標授權契約經簽訂核准後,若無當事人適時修 正,則固定不變無法配合目前舜時變化的經濟活動,法律與經濟兩者相輔相成,但實 際目前社會中,後者往往超過前者,經濟行為、隨著社會環境演變不斷地變化,若在 經濟行為發生之前,以法律來規範之,並非不可能,但不易達成,此為本研究極須努 力之處。 商標表彰商品來源,代表產品質及形像,本論文者重商標授權契約條款簽訂,首先以 商標國際保護基本概念為出發,我國公平交匆法草案對於不當競爭之規範,與商標權 侵害之關係,再以商標國際授權契約為基礎,對於授權人及被授權人,雙方權利義務 作合理規範,從經濟面及法律面,做互相探討,授權契約內容有一般條款,重要條款 ,前者為大眾所熟知,而後者少為當事人所能注意,可分為違約時之救濟,第三人侵 害條款及商標授權契約終止後,雙方之權利義務來探討,最後在授權契約下,對於不 安抗辯權,產品責任,及商標專用權移轉等三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變動作 深入分析。 本論文內容有五章,第一章導論,概述本論文的研究動機及其研究方向。第二章商標 授權契約一般條款內容。第三章商標國際授權契約簽訂時,重要條款。第四章商標國 際授權契約下,有關不安抗辨權,產品責任,及商標專用權移轉時等,授權人及被授 權人權利義務,作深入分析。第五章結論,總結本論文的研究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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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在法院之審理概況

陳汝瑾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進入知識經濟的時代,面對全球化的競爭,「知識」已成為決勝的關鍵,智慧財產之所在,往往就是最重要的經濟利益來源,權利一旦遭受侵害及可能面對龐大之損失,而司法救濟儼然成為保護智慧財產的最後一道防線,。 面對國內外對智慧財產在法院之量刑迭有質疑,本文就九十三年之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提出相關數據,研究結果顯示地檢署偵查終結近五千件,其中三成七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地院一共終結2,123件智財刑事案件,得提起上訴的案件中有二成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著作權案件的判決中17.1%獲無罪判決,超過八成遭定罪,裁判結果82.5%科以有期徒刑,12.6%拘役,4.9%處以罰金。商標案件無罪占4.2%,有罪者多科以有期徒刑及拘役,分占45.9%、49.8%,罰金之比率僅4.3%,惟觀察得易科罰金占科刑之比率為94.1%,顯示儘管被告大多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判,得易科罰金之比率仍高。 九十三年之確定案件,違反著作權法者,自繫屬法院至判決確定平均費時11.3個月始能確定,量刑集中在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商標,平均費時3.3個月確定,確定裁判宣告刑集中在拘役(50.6%)與六月以下有期徒刑(43.6%),兩項已合占全數之94.2%。 檢視美國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科刑,2002年美國134位被告中,有43.3%屬自由刑(Any prison),緩刑(Probation)占56%,科以罰金(Fine only)之比率僅占0.7%;為利兩國之比較,經調整我國2004年地方法院第一審之判決,有67.4%科以自由刑,28.5%處以緩刑,罰金占4.1%。相較之下,我國緩刑之比率明顯較美國為低,就此若美國要指責我國量刑過輕,恐讓人有證據不夠充分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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